时间:2023-01-04 04:18:06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前,中国房地产报报道了海南省三亚市魏先生一家与当地区政府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在这起案件中,征收方在未实际履行补偿职责的情况下即凭借一纸并未生效的补偿协议将被征收房屋拆除,而后又以涉案土地、房屋属性认定错误为由将补偿标准从20000余元每平米下调至6000元每平米。被征收人一家迫于无奈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一审好不容易取得的行政赔偿裁判又被二审法院撤销,案件又回到了等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阶段中。
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点,就在于征收方区政府虽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数额达成了一致,被征收人也在补偿表和补偿协议上签了字,但征收方却并未在其上签字盖章。
据报道,被征收人在这些材料上签字后,征收方当即收回了全部材料。当天被征收人即搬离了房屋,4天后区政府就拆除了房屋。
然而,这份补偿协议却因征收方的“反悔”而最终未能签订。在补偿未落实的情况下,征收方即用这样一个“签约动作”先将被征收房屋拆除了。
无疑,征收方这样做完全超出了被征收人的预期,处于被动应对地位的被征收人也对此束手无策。
在明律师曾多次提示被拆迁人,切勿在补偿协议未最终签订,补偿未板上钉钉的情况下交出房屋和土地。但鉴于征收方先天享有的“主导权”,先将协议收回审计、报批、盖章等说辞成了业内“行规”,被征收人也只能寄希望于征收方的诚实信用不出问题。
就本案而言,我们不能说征收方是“恶意”这样操作的,毕竟征收方对发现的错误有义务及时进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补偿行为。
唯一的违法点就在于,其在未落实补偿的情况下拆除了房屋,违背了“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构成了强制拆除行为的违法。这已为两审法院的生效裁判所确认。
那么,本案中究竟有哪些问题值得被征收人总结和思考呢?在明律师十分无奈地提示以下3点:
其一,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关于行政赔偿金额的判决,改为要求征收方履行补偿职责的裁判存在疑问。
最高法2018年1月作出的“许水云案”终审裁判明确了“对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应判行政赔偿,而不能又回到补偿程序中”的裁判观点。“合法拆除,行政补偿;违法拆除,行政赔偿”的认知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然而本案中,二审法院却认为被征收人的损失并非违法强制拆除行为所造成的,而是征收方未正确履行补偿职责所致,故又将案件拉回到了责令被告履行补偿职责的路径上。
接下来的步骤就是征收方重新与被征收人协商,若协商不成则需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此不服的,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既往案件的经验可知,如果法院认为补偿决定仍有不合法之处,仍可能判决将其撤销并责令被告继续重作……
报道中所谓的“一场又一场官民诉累”绝非无中生有的担忧,而是几乎确定会上演的戏码。
在明律师想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谈这样一个看法:上述“走马灯”一样的征收补偿纠纷诉讼情形,事实上与并未发生违法强拆的情况下并无二致。那么在房屋已遭违法强拆的情况下,法律又凭什么继续给予征收双方这样来回“拉磨”的机会呢?如此一来,房子岂不是白白被拆除了?
无疑,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裁判不能只是一张纸,而是要切实发挥对违法行政的征收方施以惩戒的作用。
故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许是值得本案被征收人考虑的一个选项。
其二,对签约当场不盖章,且要求收回所签材料的情形,被征收人要明确予以拒绝。同时可要求进行拍照、录音以为征收方的这套说辞留存证据。
其三,若对方坚持收回所签协议日后再转交给被征收人,则被征收人要坚决拒绝在收到协议文本前腾房搬迁。牢牢占住房屋,什么时候你补偿落实了什么时候我才搬家,这就从根本上掌握了主动权。
此时,征收方即使自觉地在被收走的协议上盖了章令其生效,也不能仅凭这份协议就组织人马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被征收人不肯腾房搬迁,征收方就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找法院的前提,就是它先得把补偿落实了,而不能说补偿金额又算错了,得重算。
然而笔者不得不说,上述“建议”的可行性的确存疑。面对着手握雄厚资源的强势征收方,被征收人的那点儿“谈判筹码”有时显得力不从心,对方稍微一抬高音量就土崩瓦解了。
解铃还须系铃人,和谐征收是双方的事情,不能仅靠被征收人单方的努力。诚实信用原则就摆在那里,遵守与否,只能看征收方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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