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22:51:06来源:法律常识
“见义勇为”是好事,如果因为见义勇为受伤了怎么办?可以向被帮助者索要赔偿吗?被帮助者有义务赔偿吗?
2020年3月2日上午,天气阴沉,稀稀疏疏下着小雨,76岁的王大爷独自拄着拐杖在路上行走,到某拐弯处时,因地面湿滑王大爷脚下不稳摔倒在地。当时,注意到王大爷摔倒了,旁边的一位女士急忙走到近处试图把王大爷扶起来,但未成功。
没过多久,苏女士打着雨伞经过此处。另一名路过的女士叫住她,与她商量一起帮助前面那位女士。苏女士当即同意,把雨伞放在一边,与那两位女士一起合力将王大爷扶起。
把王大爷扶起来之后,苏女士本来想往回走,但离开几步却发现王大爷仍然不能站稳,于是苏女士又回到原地,和其中一名女士一左一右同时把王大爷扶住。见状,另外一名女士准备去附近的门店借一张凳子给王大爷坐,暂时离开。
在等待凳子的期间,王大爷因站立不稳,身体向苏女士这边倾斜并朝着地下倒,苏女士急忙用尽全力扶住老人,以免他再次摔倒。然而,扶住老人后,苏女士却突感腰背疼痛、不能伸直。后来,王大爷的配偶赶到现场将苏女士送至医院,经检查诊断苏女士为胸7椎体压缩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本为帮助别人,却把自己弄伤了,谁来负责呢?苏女士认为自己是在救助王大爷的过程中受伤,王大爷应当承担责任,但双方难以协商一致,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苏女士对王大爷不具有任何约定或法定义务,其为了王大爷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而参与救助,应属于见义勇为。苏女士在参与救助的过程中因自身遭受损害造成经济损失,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王大爷作为受益人,应当对苏女士在救助过程中受到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并且,中华民族有尊老敬老、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老人摔倒在地,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之际,苏女士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参与救助,其行为应当得到肯定并值得弘扬。最后,法院结合苏女士的受损程度、王大爷的获益情况,考虑到王大爷家属已经补偿苏女士1万余元,酌定由王大爷再另行补偿苏女士4.5万元。王大爷不服上诉,后来又撤销了上诉,现在一审判决已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即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如果存在侵权人,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如果不存在侵权人,因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家庭条件差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对其损害进行补偿的,应当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有的人可能会提出质疑:救助他人是好意,现在怎么反过来索要赔偿?事实上,法律规定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可以向受益人请求补偿,更有利于人们互帮互助,促进社会和谐。毕竟,如果因为“见义勇为”受伤了,最后却没人为自己的损害负责或者给予相应补偿,以后谁还敢随便“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呢?
“见义勇为”是中华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维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才不会让好人心凉,更有利于营造团结互助、友好和谐的社会氛围和促进国家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