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岁交通事故伤残十级怎么赔偿,老人摔倒要求赔偿案例

时间:2022-09-28 22:51:06来源:法律常识

“见义勇为”是好事,如果因为见义勇为受伤了怎么办?可以向被帮助者索要赔偿吗?被帮助者有义务赔偿吗?

2020年3月2日上午,天气阴沉,稀稀疏疏下着小雨,76岁的王大爷独自拄着拐杖在路上行走,到某拐弯处时,因地面湿滑王大爷脚下不稳摔倒在地。当时,注意到王大爷摔倒了,旁边的一位女士急忙走到近处试图把王大爷扶起来,但未成功。

老人摔倒,女子帮忙却成十级伤残,向老人索要赔偿,法院判了

老人摔倒,女子帮忙却成十级伤残,向老人索要赔偿,法院判了

老人摔倒,女子帮忙却成十级伤残,向老人索要赔偿,法院判了

没过多久,苏女士打着雨伞经过此处。另一名路过的女士叫住她,与她商量一起帮助前面那位女士。苏女士当即同意,把雨伞放在一边,与那两位女士一起合力将王大爷扶起。

把王大爷扶起来之后,苏女士本来想往回走,但离开几步却发现王大爷仍然不能站稳,于是苏女士又回到原地,和其中一名女士一左一右同时把王大爷扶住。见状,另外一名女士准备去附近的门店借一张凳子给王大爷坐,暂时离开。

在等待凳子的期间,王大爷因站立不稳,身体向苏女士这边倾斜并朝着地下倒,苏女士急忙用尽全力扶住老人,以免他再次摔倒。然而,扶住老人后,苏女士却突感腰背疼痛、不能伸直。后来,王大爷的配偶赶到现场将苏女士送至医院,经检查诊断苏女士为胸7椎体压缩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本为帮助别人,却把自己弄伤了,谁来负责呢?苏女士认为自己是在救助王大爷的过程中受伤,王大爷应当承担责任,但双方难以协商一致,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苏女士对王大爷不具有任何约定或法定义务,其为了王大爷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而参与救助,应属于见义勇为。苏女士在参与救助的过程中因自身遭受损害造成经济损失,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王大爷作为受益人,应当对苏女士在救助过程中受到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并且,中华民族有尊老敬老、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老人摔倒在地,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之际,苏女士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参与救助,其行为应当得到肯定并值得弘扬。最后,法院结合苏女士的受损程度、王大爷的获益情况,考虑到王大爷家属已经补偿苏女士1万余元,酌定由王大爷再另行补偿苏女士4.5万元。王大爷不服上诉,后来又撤销了上诉,现在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条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即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如果存在侵权人,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如果不存在侵权人,因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家庭条件差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对其损害进行补偿的,应当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有的人可能会提出质疑:救助他人是好意,现在怎么反过来索要赔偿?事实上,法律规定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可以向受益人请求补偿,更有利于人们互帮互助,促进社会和谐。毕竟,如果因为“见义勇为”受伤了,最后却没人为自己的损害负责或者给予相应补偿,以后谁还敢随便“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呢?

“见义勇为”是中华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维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才不会让好人心凉,更有利于营造团结互助、友好和谐的社会氛围和促进国家精神文明建设。

#见义勇为##老人##帮忙##好人#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