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07:40:18来源:法律常识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47篇文字
协议约定有股权,出资也给了,多年分红,为何法院认定不是股东?
入股,也就是成为一家公司的新股东这件事情,合同和程序一定要做仔细了,否则可能落空。
专业的事情,最好还是交给专业的人来办,特别是涉及到股权交易、合伙事务、融资投资、合作经营这些复杂的事项,假如缺乏法律实务经验的,最好不要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设计起草协议的内容。
很多法律问题,也许在合同签订的当时,非专业的人是看不出来的。但是,这就像是给未来埋了雷,挖了坑一样。
入股的意思就是加入这家公司,成为这家公司的股东。入股,并不是说签了协议有了约定就一定是成功入股了,还要看你的协议是怎么写的,程序有没有走对走足。
公司法上的很多行为,包括入股,法律上往往会规定一些必要的程序和条件。在法律术语上,可以称之为“要式”行为。就是不仅要有意思表示,有协议,而且,还必须满足一些法律条件和程序,才能真正达到的目标。
我见过最过分的做法,是用一张借条来完成投资入股的过程。借条上面仅仅写了两句话。那张借条后来引发了一场诉讼。最后法院认定出了钱的那位没有成为公司的股东。
今年 9 月有一个二审的案件也是类似的情节。
原告朱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他是A公司的股东。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A公司,是俞某和郑某两夫妻设立的,夫妻二人分别持股50%。
朱某与俞某、郑某共同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一份,协议里约定3人合作经营A公司。协议里还有这么一些条款:
这份《合作经营协议》签订后,朱某就将3万元出资款通过郑某交入A公司。
《合作经营协议》签订后,连续多年,A公司每年都给予朱某投资回报,每年2000元到8000元不等。
《合作经营协议》签订6年后,A公司做了2次增资,第一次增资到50万元,第二次增资到100万元。但是,增资的过程中,登记的股东并没有发生变化,依然是俞某和郑某两夫妻,依然是夫妻二人分别持股50%。
2022年,朱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朱某为A公司股东,出资额为3万元,持股比例为20%;2、判令A公司、俞某、郑某为朱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朱某的诉讼理由是:
但是,被告认为,《合作经营协议》确立的关系是合作关系,而非股权转让,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朱某投资3万元获取收益,并约定朱某可中途撤资,该约定与股东权利义务不符。协议签订后十几年朱某从未参与公司的经营或决策,且A公司每年无论盈亏,朱某都能获得回报。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的主要理由是:
二审法院认同一审判决的上述判决理由。
这起诉讼案件,归根溯源,错误就在那份《合作经营协议》的内容设计上。在这份《合作经营协议》上,出现了“合作经营”的意思,也有“新股东加入”“持有股份”的表述。这种混乱的协议内容,根据经验来推测,有意为之的可能性较小,更大的可能是自认为可以在法律上把握协议内容的起草,而实际上是缺乏必要的公司法律经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