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07:40:51来源:法律常识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有别于一般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诉独占主义,采取的是公诉加自诉的模式,因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也不尽相同,在一般的公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家属在案件中是以被害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而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一般是作为自诉人参加诉讼。 因两种诉讼程序中被害人或家属的所处地位不同那拥有的权利也自然是有区别的。
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自诉人要主动承担起控告起诉的义务,因而无论从专业性的角度还是复杂性的角度都比一般的公诉案件要困难一些。因此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通常在不能独立履行自诉人职责的时候会委托律师代为自诉或者辅助自己完成自诉程序。
而在公诉案件中,这个问题将会变得更为复杂。因为在公诉案件中,主要是由公诉机关代为履行控告起诉的义务,而又因为我国的公诉程序中奉行起诉便宜主义而非起诉法定主义,公诉机关,主要是检察院在起诉时通常会在综合各个方面的条件和要素后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公诉机关在提起诉讼时具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这样在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相对于自诉程序是就明显有了一定的限制,因而一般的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就不会聘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来参加诉讼,这一方面是出于职责的考量,另一方面也认为是一种降低自己的诉讼成本的方式。但是这种看法实际上是非常片面的。
其实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能够做到的事情也有很多,比如说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起诉阶段的提出回避,知晓案件事实的权利等等,另外不仅仅包括程序上的权利还有许多涉及实体的权利。而现实中有众多被害人由于不知道这些权利,所以在公诉案件中常常比较被动,若公诉机关不够谨慎,则常常达不到被害人满意的结果。因此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必要的时候同样需要律师来辅助自己实现权利。
首先聘请律师可以更好地跟踪案件的进展,自案件发生后开始,律师就可以协助被害人到公安机关立案,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积极响应,跟踪结果是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协助被害人提起自诉。之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可向公诉机关申请阅卷,向其提出起诉意见并由此了解相关案件详情,而且在公诉机关提出不起诉决定的时候可以协助被害人提起对结果的申诉或起诉。等案件到了庭审阶段,律师同样可以辅助被害人还原案件真相,向法庭提出鉴定意见等等。
由此看来,作为被害人的律师虽然在案件中是作为辅助角色出现但是仍然可以体现出专业人员的素质,再加上现今法律制度尤其是在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改变,被害人在整个诉讼中的权利也处在改革的风口浪尖,其内容的范围和保障势必会在未来进行扩充与维护,所以被害人的律师在今后的案件中的作用会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