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07:55:20来源:法律常识
前些年,关于“老人摔倒扶不扶”的问题,在社会上引发热议。
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是被扶的老人或其家属非但不感谢,还反咬一口将责任推到好心人身上,借此索取高额赔偿,以至惹来官司缠身。如果再遇到业务不精的法官,“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更容易引发对“老人摔倒扶不扶”的争议。
不过,作者今天给大家讲述的故事,却是一个相反的案例。
本案中,一名86岁的老人因路滑摔倒,女子好心上前帮助扶起老人,却在帮扶老人的过程中意外骨折,住院治疗和后期康复花了足足9万元,因而向老人索赔。
这笔费用到底该由谁承担呢?让我们一起回顾事情的来龙去脉。
2020年3月2日,四川自贡,小雨。
早上八点多,家住自贡市自流井区的余女士吃过早饭,打着一把伞走出了家门。最近几天,她总感觉身体不舒服,便独自一人前往附近的梨园龙凤诊所看病。
路过广电大厦往梨园菜市场的十字路口时,余女士偶然目睹了一场意外。
路口对面,一名白发苍苍的老人正在拄着拐杖准备过马路,没想到地面因为下雨湿滑,只见他一个不小心,脚下一滑,当即摔倒在地。
老人的身旁恰好有一位女士(简称甲女士),看到老人摔倒,她立即走到老人身边,伸手试图把老人扶起来,但因为力气小,加上老人突然摔倒,脑袋一时有些懵,无法配合起身,甲女士的努力没有成功。
这个时候,余女士和另一名女士(简称乙女士)走过斑马线,来到了老人摔倒的地方附近。乙女士也是热心肠,见状便主动和余女士商量,一起帮忙把老人扶起来。
余女士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她把自己的雨伞放在路边的一棵大树下,与甲女士、乙女士三人合力,终于把摔倒在地的老人扶了起来。
老人白发苍苍,年纪不小,三位女士把他扶起来之后,关心地询问他的情况。老人站立片刻,摆了摆手,示意自己没有问题。余女士见状,便和乙女士离开。
走了几步后,余女士有些不放心,回头看了看,发现老人站在原地,身子有些摇晃。
余女士赶紧招呼乙女士回到原地,两人一左一右,同时搀扶着老人,甲女士则跑去附近的一个门店,准备借一张凳子给老人坐坐。
在两人的搀扶下,老人试着走了几步。就在这个时候,老人突然失去重心,身体猛地向余女士一侧歪了过去,并再次向地面倒去。余女士没有任何防备,猝然被撞之下,下意识地弯腰,两手用力拉住老人。
哎哟!拉住老人的同时,余女士立即感到一阵剧烈的疼痛传来,腰背瞬间直不起来,她以为自己这是一下子扭到腰了,表情十分痛苦。
因为余女士的援手,老人这次没有完全摔倒,见余女士似乎受了伤,他赶紧给自己老伴打电话,迅速讲明了事情的经过,让老伴迅速赶过来。
老人姓徐,1934年生,今年已86岁。很快,徐老的老伴李老太赶到现场,确认徐老身体无恙后,她打了个出租车,把余女士送往自贡市第二人民医院汇东分院检查。
这一检查不要紧,余女士发现情况严重了。她原本以为自己只是扭了腰,医生却在拍片之后告诉她是骨折,需要住院治疗,但汇东分院不具备住院条件。
本来是到诊所看个小毛病,半路这一扶却扶出个骨折,余女士有些哭笑不得。
接着,李老太又陪着余女士到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确诊余女士是突受外力拉扯致胸第7椎体压缩骨折,需进行“经皮穿刺椎体成形术”(一种微创手术,通过向病变椎体内注入骨水泥或人工骨,达到强化椎体的技术)治疗。
为了不留后患,余女士接受了手术,她前后一共住了8天院,病情有了明显好转,并于2020年3月10日基本康复出院。
出院前,医生告诉余女士回家以后继续口服抗骨质疏松药物,以卧床休息为主、避免久站久坐和体力劳动,每月拍片复查以确定康复情况。
按理说,事情到这里就告一段落了。但实际上,真正的麻烦才刚刚开始。
余女士住了8天院,一共花了2万多块钱,其中医保报销了4500多块,个人支付1万7千多块,这笔钱对并不富裕的余女士而言,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这还不算完,所谓“伤筋动骨一百天”,在出院后的第二次复查中,医生认为恢复效果不佳,建议她最好到医院住院进行康复治疗。
根据医院的诊断意见,余女士又到了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卫生院康复科住院,7天后出院,一共花了2600多块钱,医保报销2000多块,个人支付600多块。
算下来,余女士两次住院一共花了2万5千元,个人支付接近1.8万元。
因为帮扶了一把摔倒的老人,居然摔成骨折,还住院花了这么多钱,余女士想想就觉得不可思议,她的丈夫更觉得这笔钱不应该自己出,他认为如果不是因为扶老人一把,妻子就不会受伤,自然更不必住院花钱,所以这笔费用应该由徐大爷承担。
一开始,余女士不太赞同丈夫的看法,觉得自己是自愿帮助,骨折纯属意外,但架不住丈夫的一再说教,便找到徐大爷,希望对方补偿自己一部分费用。
一开始,徐大爷也不想掏钱,但想到对方确实是因为扶自己受伤住院,还花了不少医疗费,便答应补偿,双方讨价还价一番,徐大爷给了余女士1万零6百块钱作为补偿。
事情到了这里,原本应该结束了,但徐女士的丈夫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再次上门找徐大爷索要补偿。在他看来,徐大爷应该对妻子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全部2.5万元的医疗费,而不是只拿出1万多块钱,试图息事宁人。
徐大爷当然不干,他认为余女士虽然是因为扶自己受伤,但这是她自愿的行为,不是自己请她帮忙,不应该全部归咎于自己。另外,余女士的医疗费已经由医保报销了大部分,个人只付了1.8万元,自己承担这1.8万元的一半多,已经是仁至义尽了。
双方围绕这个问题争执不下,徐大爷的态度让余女士的丈夫十分生气,也让余女士产生了不满,夫妻俩决定诉诸法庭,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打赢官司,余女士找到缪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缪律师听完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惊讶地对余女士说:“对方只给你1万多块,你可吃大亏了!”
余女士不明所以,缪律师分析说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余女士因帮扶徐大爷受伤,徐大爷有补偿她的义务,这个补偿不仅包括医疗费,还可以包括护理费、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甚至精神损失费。另外,余女士胸椎骨折,可以申请残疾等级鉴定,如果鉴定结果为伤残,还可以向徐大爷索要残疾赔偿金。
这么多费用加起来一算至少要几万元,对方只赔1万多块,余女士确实是吃了大亏。
在缪律师的指导下,余女士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被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虽然是最低的伤残等级,但也会对日常生活造成影响。
2020年9月,余女士一纸诉状将徐大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徐大爷给付她因帮扶其受伤致残的各项损失9万元,包括:医疗费7000余元、住院护理费1120元、住院生活费及营养补助费400元、误工费5040元、残疾赔偿金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
2020年10月,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针对余女士的告诉,被告徐大爷十分激动,他认为自己原本就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支付1万多元已经尽到了道德义务,没想到余女士这么贪心,还把自己告上法庭。自己摔倒了,却要赔给别人钱,这叫什么道理嘛!
但余女士及其代理律师提出一个细节,自己受伤是因为徐大爷在第二次滑倒时撞向自己。也就是说,她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徐大爷的撞击,符合民法上的侵权,徐大爷侵犯了余女士的生命权健康权,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律师立即提出反对意见,称“徐大爷撞向余女士”一事不属实,实际情况是余女士自己不慎受伤,她患有严重的骨质疏松症,这才是骨折的根本原因。如果不是因为这个病,仅仅扶一个倒地的老人,是不可能造成任何身体伤害的,因此徐大爷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余女士称此前“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达成统一意见”,这说明余女士也认为徐大爷只存在补偿情形,而非赔偿情形,足以认定余女士是自己受伤,而非徐大爷撞伤。
综上,徐大爷的代理律师认为:双方不存在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徐大爷全额承担余女士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但考虑到余女士的好心帮助,可以进行适当补偿,而徐大爷已经补偿了10600块钱,无需再进行补偿。
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肯让步,法庭试图进行调解,但因为金额差距过大,徐大爷和余女士都拒绝调解,法庭只好依法进行审理,并择日进行了宣判。
2020年11月,法院认定:余女士帮扶徐大爷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依法判决徐大爷补偿余女士经济损失4.5万元,诉讼费由徐大爷负担。
判决一出,徐大爷不服,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
2021年6月,自贡中院经过不公开审理,驳回徐大爷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两审法院的判决为什么一致?接下来,作者尝试对此案进行一分析。
作者认为,本案中法院对于余女士行为的定性是问题的关键,双方争议的焦点表面看是责任的划分、金额的多少问题,本质是民事行为的定性问题。
本案中,余女士认为自己受伤是受徐大爷的撞击所致,那么徐大爷的行为就是侵权,而针对侵权行为造成对方损失,侵权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徐大爷则相反,认为自己根本没有撞击余女士,余女士受伤纯属意外,根本原因是她骨质疏松,应该归咎于她本人,自己没有侵权,当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搞清余女士的受伤原因和行为性质,一审法院曾调取过事发地点附近的监控录像。因监控画面不够清晰,经多次仔细查看,法院仍无法判断余女士在帮扶徐大爷的过程中,徐大爷到底是否撞到余女士,以及撞击力度是否足以让余女士受伤。
但有一点可以确定,余女士确实主动帮扶了摔倒的徐大爷。
一审法院认为,余女士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面对徐大爷摔倒在雨中道路上,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刻,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参与救助,体现了中华民族尊老仁孝、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其行为应当得到肯定,并予以弘扬。
综合上述情况,作者认为从法律角度而言,余女士对于摔倒的徐大爷不具有任何约定或法定上的救助义务,徐大爷也没有向她寻求帮助,她为了徐大爷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而主动参与救助,应属见义勇为。对因见义勇为导致的行为人身体健康损害进而造成经济损失而提起的诉讼,应该属于“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不属“侵权责任纠纷”。
既然不是侵权责任纠纷,那就不涉及赔偿问题,而是补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徐大爷自己滑倒,没有侵权人;余女士帮扶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并因此而受伤,系受害人;徐大爷得到余女士的帮助,系受益人。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徐大爷作为受益人,对余女士在救助中受到的经济损失,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既然是适当的补偿,那么补偿金额到底多少才算适当呢?
关于经济损失,原告余女士及其代理律师的计算标准是没问题的,法院也认同了他们提出的经济损失金额9万元,但徐大爷无需承担全部损失,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徐大爷补偿余女士4.5万元,这其中不包括徐大爷此前自愿补偿的1万余元。
二审判决后,徐大爷和余女士均未提起上诉。
2021年9月,徐大爷到余女士家看望了她,并将全部4.5万元补偿款当面交给余女士,而余女士也主动放弃了对徐大爷延迟支付补偿款利息的追索权。
对双方而言,这桩因摔倒和扶人引发的风波,不管过程还是结果都始料未及。
徐大爷因路滑摔倒,本来就是意外;恰好路过的余女士主动伸出援手,让徐大爷十分感动,孰料摔倒的徐大爷没有受伤,反而是帮扶的余女士骨折,更加意外;至于后来引发的一场官司、两次庭审、两次判决,更是出乎所有人的意料之外。
不过,尽管双方经历了对簿公堂的不愉快,最后还是握手言和,事情也得到了圆满解决。
在此提醒大家:见义勇为的行为值得大力弘扬,但还需评估自己的身体状况,以免“勇为”不成,反受其害,还要让受益者承担补偿责任,那就得不偿失了。
参考资料:《余某某、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川0302民初1651号)。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