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07:54:52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5月,黑龙江省富锦市长安镇兴民村村民刘春福(化名)写给纪委监委的举报信:
“2017年5月10日,王茂君、王海丰父子又把村中的机动地抢种了,15.7垧,村负责人报警都不管用。王海丰不怕任何法律,横行乡里,我们实在没办法,特向纪委举报问题,请给我们兴民村的村民一个公道,还我们村民一个太平。”
·2019年7月5日,黑龙江省富锦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组长闫涵给刘春福回电话:
“老刘大哥,告诉你个好消息,王海丰已经被立案调查了,我们一定查清楚问题,绝不辜负乡亲们的信任。”
调查细节
2016年年底,时任兴民村组长王海丰在未经村两委会议研究,未经镇政府及经管中心批准、备案,私自加盖兴民村集体土地审核专用章,将村集体土地无偿发包给赵跃波,用于偿还个人欠款,侵占集体资金238,050元。
对于王海丰的做法,村民不能接受,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连同刘春福在内的许多村民曾多次上访,问题却因种种原因未能解决。
在此期间,刘春福和上访的村民还多次受到王海丰的恐吓、威胁,甚至是殴打。
直到2019年,许多村民已经习惯忍气吞声,刘春福也说,“当时已经不报什么希望了”。但他还是“最后一搏”,给纪委监委寄出了一封举报信。
事情有了转机。
接到举报信后,富锦市纪委监委立即针对问题线索开展初核,并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决定立案调查,并由闫涵负责办理此案。“起初我没想到这起案件会办得如此艰难,整个过程那叫一个‘揪心’。”回忆起整个案件的办案过程,闫涵至今有些义愤填膺。
“我们到村里走访了解情况,村民集体不配合,有的一听说是来了解王海丰的事,直接躲到屋里,连门都不开。”经过多次交流,闫涵终于知道缘由。大家闭口不谈,是因为以前“告”过王海丰的人都被他“收拾”惨了,而且告了没看到结果,大家都被欺负怕了,甚至公安部门来调查,被打的人都不敢承认自己被打。
为了打开村民的心结,闫涵和组里的其他同志没少往兴民村跑,给大家宣讲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的新变化,为村民普及新出台的《监察法》,寻求大家的配合。
终于,在闫涵他们的努力下,有几名村民放下了心理包袱,走进了富锦市纪委监委的大楼,刘春福就是其中之一。
“让我没想到的是,来配合调查的村民都是‘蒙面’来的,老刘大哥当时还说了一句话,‘这次要是还不行,政府就是八抬大轿抬我,我都不来了’。”闫涵说,就是刘春福这一句牢骚,更坚定了他把案子办好,给村民一个满意交代的决心。
2019年7月5日,在前期初核基础上,王海丰被富锦市监察委员会留置。闫涵第一时间将这个信息告诉了最先开始配合案件调查的刘春福。有了纪委监委的“回信儿”,在后续调查中,越来越多的村民主动找到闫涵,表示愿意配合专案组办案,案件查办有了突破性进展。
留置期间,在办案人员的努力下,王海丰自愿交出2017年至2019年土地承包费,解除剩余期限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将涉案土地自愿交还村集体。受他影响,其父亲王茂君主动向村集体上交了长期侵占的村小学校舍及5公顷集体土地。
8月5日,“王海丰案”顺利办结,刘春福和几名村民代表将“维护群众利益,正风反腐尖兵”的锦旗送到富锦市纪委监委。曾无数次拒绝锦旗的闫涵这次“破例”收下,在他心中,这是激励他今后工作目标的方向。
9月19日,王海丰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纪法小课
村组长王海丰不是中共党员,但他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监察对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具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他们一旦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机关可以依据《监察法》赋予的职权进行调查。
回顾王海丰案整个办理过程,有一个亮点,就是通过极力争取村民的信任和配合,推动案件突破。调查刚开始,富锦市纪委监委把它定为“民心案”。闫涵说:“现在看我们要从获取村民的认可和信任入手,展开工作。”纪委监委决定以“王海丰案”为契机,不惜一切代价办好此案,给村民一个满意交代,提升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信任,增强对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信心。
后来他们的调查工作一直围绕着这个目标展开,用真心诚意获取村民信任。村民也慢慢打消疑虑,勇敢走进纪委监委大楼,提供线索和证词。可以说,嚣张村霸最终被惩处,是纪委监委和兴民村村民一起努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