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18:29:16来源:法律常识
老百姓赖账,法院来判。机关赖账,老百姓咋办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案情介绍
山东的黄某在当地开发区有块地,他是1992年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在地上建成房屋,这个房屋一直由黄某使用。2020年,黄某在的这个区面临整体拆迁。同年,9月,该区管委会组织人员对黄某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登记,且制作了拆迁登记表,合计房屋面积400平。
在黄某签字认可上述房屋及附属物情况后,该区管委会依照山东省补偿标准制作了费用明细表,但是相关的钱款并没有给予黄某。2021年管委会组织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将黄某的房子和附属物全都拆了,黄某非常气愤,遂提起了行政诉讼,将管委会、街道办、执法局告上了法庭。
在诉讼中黄某聘请了专业的拆迁律师进行维权,律师介入后提交了行政机关的答复意见书,黄某家因为搬迁所花费的费用明细表,房屋损失明细表等证据材料,在律师的努力下,经过了几轮的唇枪舌战,最终法院支持了黄某的诉求。
因此,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人,如果遇到与政府部门打交道,屡屡挫败的情况,请不要灰心,政府部门的答复不一定是对的,它们或许也有犯错或违法的时候,只是你看不出来。及时维权是对的,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让行政诉讼的专业律师帮你打赢这场斗争。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确定土地征收过程中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要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确定的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以体现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搬迁农民住房的,以房屋安置为主,标准为每人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原住房面积不足每人40平方米的,按照每人40平方米安置。原住房面积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省直有关部门批准的补偿标准补偿……”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