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08:48:46来源:法律常识
上期我们了解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律仅赋予辩护律师少量的举证权利或限制举证权利。在这过程中律师需要承担哪些职责?又将如何影响案件真相的发现?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里,我想着重谈谈我个人对“根据事实和法律”这个规定中“事实”含义的理解,我认为:这里所讲的“事实”,是指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的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材料。前面,我们已分析了发现真相的法则是根据已知事实推论未知事实的过程。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指控犯罪的证据材料是已知的事实,在法庭上,被告人、公诉人、辩护律师、审判员将依据这些已知事实(证据材料)是否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推论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犯罪事实是否清楚的客观真相。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这是中国一句古老的成语。意思是多方面听取意见,才能辩明是非得失;只听一方面的意见,就信以为真,往往要作出错误的判断。
不论人类社会或是自然界,任何一个真理的发现和确立,都需要经过证明和证伪两方面的检验。在刑事案件真相的发现的过程中,辩护制度的确立,是人类认知事物规律的总结。
证伪。是刑事诉讼制度赋予辩护人发现认知刑事案件真相的法则。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的职责就是从另一个角度,论证公诉方提交法庭已知事实(证据)的本身的真伪和瑕疵,从而肯定或否定控方推理的案件事实是否客观真实、以及刑事案件真相的客观真实程度,是辩护律师发现刑事案件事实真相的特殊方法。
“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律师如何做到合理怀疑,鉴别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内容真伪?
请关注下期:法庭上推理案件事实真相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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