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10:37:29来源:法律常识
3月17日,某个人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太刚了!某律师事务所竟然征集法官受贿线索》的自媒体文章,文内附有一张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博风律所”)网站的截图,截图显示,该律所发布公告“公开征集枉法法官违法、犯罪证据”。
相关个人微信公众号推文截图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该网友发布的截图只显示公告标题和部分正文,图中可见其发布日期为3月11日、截图时浏览次数为22911。
该自媒体文章称,相关公告写道,博风律所“坚决支持并配合党中央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已经搜集到两位法官枉法裁判、索贿受贿的部分证据。
此外,截图显示,该公告将两位法官的实名列出;自媒体文章所称援引公告全文中,亦附有律所电话,以便“掌握两位法官犯罪证据的人与律所联系”。
焦点1:该公告是否确为律所所发?
3月18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搜索博风律所官方网站,未发现该公示文章;致电博风律所执行主任尹律师咨询此事,尹律师以“工作正忙”、“这不是我的事,是(律所)主任的事”为由挂断记者电话。
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博风律所官网公布的座机电话,律所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律所魏主任在外出差很忙,律所发布该公告是因为“牵扯到本所自己的问题”,还称不知道网站出现什么问题导致公示内容下线,“但从其他地方能看到,目前也一直在征集”。
前述自媒体文章中所附截图,博风律所一工作人员称,不知网站出现什么问题导致目前该公告已下线
红星新闻记者向其咨询,该公示是否通过相关政法部门的审批,得到的回复为“谁有问题都可以(征集)”。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我们也没有想让这个事情发酵,只是想发给律师(群体)内部,让大家(指律师群体)看一下。”
18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郑州市政法委,一名工作人员记录下网友发文的情况,截至发稿未对此事进行回复。
焦点2:律所是否可以公开征集犯罪线索?
博风律所发公告征集法官违法线索的行为引发争议,多位律师向红星新闻表示,其“做法欠妥”。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征集违法线索,行使的是侦查权,在我国,侦查的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侦査权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进行侦查的权力。”付建表示,公民如果已经掌握他人的违法线索,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尚未有他人违法行为的证据时,公民是不可以代为行使侦查权的,“因此该做法欠妥”。
资料图,图文无关
上海市大邦律师所事务所丁金坤律师表示,任何单位发布公告,征求某人(嫌疑人)违法犯罪的证据,都是不妥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此类公告是有罪推定,即事先假定了被征集人有罪,再去征求犯罪证据,是“先射箭、再画靶”,违背了刑事司法的“无罪推定”原则。若被征集者无罪,则侵犯了其名誉权,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违法犯罪的举报,应该遵循正当举报途径。
丁金坤律师还特别提到,今年两会期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提出了《关于公开征集嫌疑人犯罪线索不妥的提案》,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朱征夫专门介绍了该提案的背景由来:近一段时间,部分地方公安通过网络等媒介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的通告。而朱征夫认为,此类通告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涉嫌有罪推定和侵犯嫌疑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
“搜集嫌疑人犯罪证据和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两个先后不同的法律程序,公开征集犯罪线索的行为实质上是擅自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这样涉嫌未查先判,有罪推定。”换而言之,哪怕是可行使侦查权的法定侦查机关,在朱征夫看来,“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亦属于权力滥用。而所有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定侦查机关之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进行侦查的权力。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编辑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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