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至人死判几年,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判几年

时间:2022-10-01 13:27:07来源:法律常识

​车祸,指行车(多指汽车等机动车)时发生的伤亡事故。造成的伤害大体可分为减速伤、撞击伤、碾挫伤、压榨伤及跌扑伤等,其中以减速伤、撞击伤为多。车祸已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为城市人口死亡的四大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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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8时24分,张守波驾驶鲁MBB31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博兴县兴博三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与高架桥东侧辅路交叉路口处时,未确保行车安全,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朱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朱某当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博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守波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张守波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张守波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违反交通法规造成车祸,致一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王晖律师解答:

张守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张守波肇事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具结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王晖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及娴熟的庭审技巧,善于和各方面沟通,专长于公司商事、股权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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