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10:55:11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潘某是某船务公司的船员,主要负责机工工作。2016年7月,潘某随船运煤到南方某港口。某天晚上8点左右,天气异常酷热,船员们纷纷在甲板上乘凉休息。潘某在船尾的二楼甲板靠栏杆位置,用木凳和纸箱装搭了一个简易床休息。当晚9点30分左右,睡着的潘某不小心跌落到一楼甲板,导致颈椎椎体骨折脱位、脊髓损伤。潘某要求公司为自己申报工伤,遭到公司拒绝,遂自行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分 析
船务公司认为,船上有睡觉的宿舍,潘某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在甲板上搭床睡觉,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船员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常限于船上,目的是保障船的正常航行和停泊期间安全,是具有特殊性质的工作。船员在船上期间处于随时工作状态,应适用不固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应是整个船舶区域。潘某违反公司规定在甲板睡觉,属过失行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潘某应认定为工伤。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潘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船务公司不服,先后进行了两次行政起诉,法院均支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