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12:48:50来源:法律常识
6月16日下午,海口中院在开庭审理一宗涉黑案庭审的举证质证环节,因控方将数十份证据打包一并举证,两名律师坚决要求对有异议的证据一证一质,被审判长赶出法庭。
这是公开庭审、网络直播,视频片段转眼就传开了。
仅就这件事,一证一质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
再说证据是一证一质还是打包举证,也完全不影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在辩方坚决要求一证一质的情况下,我实在想不出法院有何拒绝的正当理由。
而且视频中,在法院坚持打包质证的情况下,有律师要求提供质证清单,也有律师要求把审判长“不允许一证一质的意见”记入笔录。这要求也非常正当。
然而审判长只是一直在重复:“不同意这种质证方式的,都出去!”
刚开始看视频,我们还在奇怪为何明明是控方的举证责任,居中裁判地位的法官非要把矛盾揽上身,再回头看新闻,字里行间的“涉黑”两字如此刺眼,于是所有的疑惑也都有了解释。毕竟这是收官之年了。
这几年来,涉黑案件的辩护工作确实很艰难,不仅仅是庭审的举证质证,而是从一开始就很难。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2018年3月6日下发了《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其中规定:
(一)建立报告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后,应当于五日内同时报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和案件管辖地律师协会备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和需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要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案件办结后要提交书面总结。
当然,这个措施应该是保护律师,我们理解。
尽管《刑事诉讼法》从未对涉黑的案件设置过会见障碍,但是现实中,涉黑案件的辩护律师想在侦查初期会见是非常困难的,也不是不给见,看守所窗口的工作人员态度好得不得了,但是不管几点去窗口排队,反正当事人都在提审中。
警察叔叔永远起得比律师早,睡得比律师晚,让人十分担心一线基层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好不容易熬到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这时候律师还没因为没本事会见而被当事人家属炒鱿鱼,那该去阅卷了。
全案证据不能给,只能给具体涉及的个罪证据。要问涉黑罪名的相关证据,反正就是给不了,问急了就让到审判阶段再找法院阅,要不就让我们找主犯的律师要。
至于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不给,加密的证据卷打不开,证据卷里面偶尔缺几页关键内容,多跑几趟就能解决的都不算事了。
有些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的,我们也劝当事人认罪,争取宽大处理。但是跟检察官一提,他反而不乐意了,说这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不接受认罪认罚。
还有一次,检察官倒是很欢迎我们认罪认罚,法院也欢迎,开庭的时候大家一团和气,等案件宣判,法院在判决书上写量刑建议过轻,不予采纳,在原来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多加了三年。
开庭前要是能完整阅卷,那一定是遇到了个好法官。开庭前要是能拿到举证清单,那一定是遇到了个好检察官。
排除非法证据、补充侦查、调取讯问视频之类本应在庭前会议上解决的争端,总是到了庭审也还是没结果。
控方的证据总是藏着掖着,一次打包出示几十份证据,能否做到不糊涂质证,全靠庭前准备充分。
发言还要限制时间,时间一到就不给说,让人重新想起大学辩论赛上倒计时的恐惧。
连着几星期的庭能开到怀疑人生,开完庭就跟和女朋友吵架一样窝心——我不知道我哪儿错了,但是我好像就是哪儿错了。
2018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里面规定:“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辩护律师所属事务所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司法行政机关派员旁听。”
俗话说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
每当办外地的涉黑案,开庭时只要一想到台下的旁听席坐着来自家乡的关怀,就禁不住感动地流出泪来。
律师是法律共同体的一员,是国家与社会法治进程的参与者,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绝不是为了给司法机关的工作添堵,给打击犯罪增加阻碍,而是确保案件的审判能够更加合法、公正,能够更加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判处刑罚。
就像《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里说的,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依法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使扫黑除恶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社会的检验,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必然要求。
在海南这个案件的庭审视频里,审判长解释说:“我们以前审理的多个涉黑案件中,都是这么质证的,没有一个辩护律师提出过异议,我不知道你们有什么理由来提……”
我们相信这话是真的,以前真没辩护律师提出过异议。
只是,从来如此,便对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