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15:03:37来源:法律常识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条确立了意思自治的原则。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守约方通过司法程序救济权利产生的律师费,如“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合理差旅费用等)”。发生争议时,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相关法律和律师费实际支出等合理确定由违约方承担的律师费数额。
除合同明确约定外,已废止的《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现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也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虽然《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必要费用”进行明确,但根据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律师费属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当事人可以在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中向债务人主张律师费。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常常在合同中约定“因发生争议产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一方违约,应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等类似条款。如以此作为诉请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依据,能否得到支持呢?这在司法实务中认定不一,大致有以下两种观点:
相关案例:(2019)渝01民终4789号
“虽然《重庆大学虎溪校区集资房转让协议》约定由违约方赔偿对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但是该约定并未明确载明一切损失所指向的内容包括哪些,且蒋世伟主张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并不是蒋世伟起诉必须产生的费用,故一审法院对蒋世伟主张的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2020)粤01民终23665号
“关于律师费。一审认定河南润品公司履行合同过程存在违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根据涉案《经销协议》第十一条的约定,因河南润品公司违约致使博斯绅威公司因制止违约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河南润品公司承担。上述约定所述因违约产生的损失应包括涉案律师费,博斯绅威公司提交了代理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以证实律师费实际发生,本院予以采信,上述律师费属于因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应由河南润品公司承担。”
因此,如在合同中按以上表述约定,律师费并不能必然得到支持,最为稳妥的做法还是在条款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承担方式。
关于我国律师费用承担模式,2018年6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944号(政治法律类409号)提案的答复》进行了具体的说明与展望。《答复》指出,在我国律师费用由谁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实践中我国普遍采用的是当事人自己承担的模式。而在近几年中,我国也在开展律师费用转付探索,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在部分领域把律师费视作胜诉方因这项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合理开支而列入诉讼请求的追偿范围。《答复》也明确提出,将积极研究探索律师费用转付制度的改革,研究适用律师费用转付模式的前提条件。
我们有望在不久的将来看到律师费用转付制度的建立,这一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可以使经济贫困的人们不再为律师费用的困扰而放弃权利,提高当事人诉讼能力,对侵害方、违约方起到警示、惩罚作用;二是能减少滥用诉权的现象发生,督促当事人在对待诉讼的态度更谨慎,促使当事人根据对诉讼的可预测性而采取理性的诉讼策略;三是在一定程度上促成当事人和解,缓解对司法资源的占用,形成良性的诉讼环境,保障当事人享受基本的法律服务,平等地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