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企业公司股权找哪类律师,情人之间资金往来的认定

时间:2023-01-04 18:02:3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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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彩礼性质的恋人之间的钱款往来既可能存在借贷关系也可能存在赠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认定要素:借贷合意与赠予意思表示、款项与财物往来的具体细节、恋人之间的交往细节、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情形、是否存在赠予无效可撤销之情形。非彩礼性质的恋人之间的钱款往来也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朱某诉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18)京0112民初27888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林文彪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2日,朱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徐某转账6000元;2018年1月3日,朱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徐某转账2678元;2018年1月15日,朱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徐某转账50 000元和30 000元;2018年2月6日,朱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徐某转账2680元;2018年1月15日,朱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诗惠(实名认证为徐某)转账20 000元和10 000元;2018年1月15日,朱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北京鑫港汇众4S店交付定金3000元,后退还给徐某;2018年2月6日,朱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车辆购置税10 500元。涉案车辆已经登记于徐某名下。


徐某认可上述钱款往来事实。但称系在双方谈恋爱期间赠予,还信用卡和买车都是朱某主动要求的,徐某提交照片、刘某与黄某证人证言作为证据。


刘某到庭称:“朱某与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徐某原来叫徐诗惠。聊天的时候说过车辆是赠送,朱某主动提出购买的。赠送给徐某,朱某当时主动追求的徐某。2018.2.14的时候朱某主动提出的分手”。黄某称:“双方原来处对象,关系挺不错的。其他了解不多”,“朋友关系,认识2年了。认识朱某是通过徐某介绍的。双方金钱往来不清楚。买点吃的啥的,其他的不太清楚”。


朱某认可与徐某在2017年与2018年存在男女朋友关系,不认可刘某与黄某证人证言,称刘某与黄某都是徐某的朋友,存在利害关系。


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12民初27888号民事判决: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民间借贷应有当事人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


本案中,朱某并未提交借条、收条、借款合同等表明当事人之间成立明确借贷意思表示的证据,朱某主张其与徐某之间的转账为借款。徐某辩称双方之间并无借款事实,徐某认可上述钱款往来事实,称钱款往来系在双方谈恋爱的时候,还信用卡和买车都是朱某主动要求的,徐某提交照片、刘某与黄某证人证言作为证据。


朱某认可与徐某在2017年与2018年存在男女朋友关系,不认可刘某与黄某证人证言,称刘某与黄某都是徐某的朋友,存在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根据朱某向法院提供的聊天记录及录音无法证明朱某与徐某之间的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案例评析


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规则,应当予以明确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恋人系指以成立婚姻关系为目的较为固定的情感关系。恋人财产从“彩礼”的角度区分涉及“彩礼”与非彩礼性质的财产;从婚姻角度区分涉及婚外恋财产与非婚外恋财产。


从现有规则看,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规则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有关“彩礼”的规定,其他规则则散落于《合同法》赠予部分、《民法总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对于“彩礼”,相关案例数量庞大,最高人民法院亦在司法解释中设立专门条款加以规制,争议问题并不大,我们并不打算利用相关软件对“彩礼”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我们结合本案案情,以类案分析为方法,对当前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规则现状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之司法实践


我们以本案为基准,将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案件裁判文书所涉高频词汇作为关键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导出裁判文书38份,案由涉及婚约财产纠纷、返还原物纠纷、合同无效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当前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司法实践存在以下特点:


第一,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案件绝对数量较小,但是案件本身争议较大


往往涉及社会公序良俗,涉及社会道德评价与社会婚恋价值观,影响家庭稳定与社会安定。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案件涉及婚外恋当事人财产返还问题,涉及恋人之间大额财产给付争议处理等个人情感与社会道德问题,有关家庭与社会稳定。


第二、法院对于相关案件的处理态度并不相同,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如我们所选择的样本为例,在婚外恋中,夫妻一方给予第三者的财产案件如何处理上,不同的法院态度不一。在“门间幸子与朱维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案件”【(2013)朝民初字第00063号】,法院并未撤销夫妻一方给予第三者的7.9万美元,而人民法院报于2019年5月28日刊登了《情人赠款“原物退还”判决后的省思》,则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件相同案情的判决作为典型宣传。


第三,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案件的识别较为困难


从我们调研的样本看,与涉及“彩礼”案件使用婚约财产纠纷案由不同,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案件并没有统一的案由,往往涉及婚约财产纠纷、返还原物纠纷、合同无效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并不能使用一个或多个简单的关键词进行搜索,案件类型识别更多得以法官的日常积累。


第四,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案件处理结果不一,在民间借贷、不当得利、赠予合同效力等问题上存在多种处理口径,案件审判思路亟待统一


从我们调研的案件看,有的法院以不存在民间借贷合意为由驳回了原告对于恋爱期间向被告给付财物返还的请求,如“陈顺兴与严丽香民间借贷纠纷案”【(2018)粤1323民初5379号】,法院认定“因原告与被告原系恋人、惠州得宝新材料有限公司原股东,双方存在合作经营关系”,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2431641元的主张。有的法院则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如“张美臣与丁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2019)京02民终4148号】,法院则根据微信记录、恋爱期间资金往来等情形认定借贷关系存在而予以改判一审;又如“原告陈以刚与被告赵永婷、何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豫1524民初2457号】,以原告之间交往期间过短而认定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二、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司法实践的反思


从上文分析看,关于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案件的审理存在同案不同判,裁判尺度不统一,案件关注度不高,案件类型识别难度大等问题,分析个中原因,我们认为:


第一、谦抑的司法对于社会生活变化反应迟滞


司法具有谦抑性,“民不告官不究”,法院往往不会主动去“挑诉架诉”,人为制造诉讼。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彩礼”返还与分割问题引发了大量的诉讼,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彩礼”的规制则进入了司法者的视线,专章专款予以规定。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情感生活领域的社会失范新现象层出不穷,日显报端:婚外恋、“大龄男女青年”婚恋问题、婚姻诈骗等。


第二、法官在“情”、“理”与“法”之间犹豫


在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案件中,“情”、“理”与“法”往往交织混合:恋人间的感情本属私人领域,细腻敏感,外人一般难以窥测,恋人之间财物往来性质反复难以捉摸;恋爱中女性一方系弱者,“吃亏论”、“补偿论”大有其市场;夫妻一方在婚外恋中对第三者的财物给付往往涉及社会道德伦理判断,立场角度不同可能态度结论大相径庭;不同于“彩礼”类案件,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在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并未有专章专款规定,而是散落各处,甚至缺乏规定。


三、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规制的路径选择


(一)明确民间借贷审理思路在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中的适用


恋人之间的钱款往来既可能存在借贷关系也可能存在赠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认定要素:


1、借贷合意


对借贷合意的认定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在于双方在恋爱期间与分手后的电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方面,是否存在事后追认借款的意思表示,恋爱期间是否存在借款的明确意思表示,综合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合同意。


2、款项与财物往来的具体细节


恋人之间款项往来的数额、次数、频率,往来的资金的性质,是否存在银行贷款转贷等情形,财物往来的不同形式,如货币、特殊动产与不动产的往来有不同的所有权变动要件,都是审查的重点内容。


3、恋人之间的交往情形


如是否存在以谈恋爱之名行诈骗之实,如是否存在以谈恋爱之名行传销之实等;交往的时间长短,恋爱过程中财产交付的场所等。


本案中,徐某提交了两位证人证言并提交双方恋爱期间的聊天记录及相关照片,朱某并未提及借贷及还款,并未证据证明存在徐某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情形。而本案中,朱某向徐某转账所购买的涉案车辆亦登记于徐某名下,双方亦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共同驾驶车辆。本案中,法官综合上述因素及双方恋爱的过程,综合认定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合意,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二)明确赠予合同审理思路在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中的适用


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案件中,若当事人不能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法院驳回了民间借贷的诉讼请求,但“出此入彼”,相关案件有可能存在赠予关系,而此时则应明确赠予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统一法律适用。《合同法》第三章规定了合同效力,第十一章亦规章规定了赠予合同撤销及无效的相关内容。


我们认为在认定赠予撤销及无效时着重考察以下几个因素:


1、恋人之间的交往,如是否存在以谈恋爱之名行诈骗之实,如是否存在以谈恋爱之名行传销之实等


2、恋人之间往来财物的性质,动产抑或不动产,知识产权抑或有体物等


3、是否存在违反公共道德之情形,如上文所引的夫妻一方在婚外恋中对第三者的赠予,我们认为宜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情形予以认定无效,以利于引导正确的婚恋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发价值观


4、有必要强调的是,赠予的撤销还存在合同法总则部分所规定的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事由,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故被告如果主张涉案款项系赠与的,其举证证明责任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三)明确不当得利审理思路在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中的适用


非彩礼性质的恋人财产返还及分割案件,亦存在不当得利之适用情形。从现实生活看,不法分子利用“大龄剩男剩女”着急解决个人问题的心理,进行婚姻诈骗,以谈恋爱之名行骗财甚至骗色之实,造成了极其恶劣社会影响。


我们曾承办过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一名女性在网络中认识一名男性后发展成恋人关系,该名男性从女性手中拿走数万元,并未约定借贷或赠予。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本院受理的其他多起案件涉及共同被告,该名男性同时与十多人“谈恋爱”并收取大量钱财。对该类案件除了移送公安外,亦存在适用不当得利返还恋爱期间财物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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