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04:21:38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四十六,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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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房屋及其补偿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对于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信息,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
标签:政府信息公开|公开范围|法定职责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18日,贾某向邹城市国土资源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 “北宿镇西沙村‘三栋回迁楼’农用地转用手续及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邹城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认为该信息属于不得公开的范畴,贾某申请复议后不服复议结果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答复的行为,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贾某认为侵犯了其知情权和救济权,一审判决严重错误,故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土地管理方面的,被上诉人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具有公开相关涉案信息的法定职责。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被上诉人不公开涉案信息的理由是“其他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情形,但未举证证明涉案信息属于上述情形,且被上诉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也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事项。判决被上诉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公开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实务要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系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征收、征用过程中形成的,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公开职责。
案例索引: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行终字第24号“贾某诉邹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不予答复上诉一案”,见《贾某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二审判决书》(审判长张鹏,审判员张玲,代理审判员,惠慧),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