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找律师的好处和坏处,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

时间:2022-12-08 14:38:14来源:法律常识

实战研究(二):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律师能发挥什么作用?

看到这个题目,有些人不禁反问:都认罪认罚了,还请律师?浪费钱!有人却提出相反的观点:如果没有律师帮你把关,你又怎么知道认罪认罚是公平、公正的?你又怎么知道认罪认罚给的量刑建议是恰当的?

是的,第一种观点是脱离了具体案件的经验主义,某种意义上讲犯了教条主义的毛病,与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完全背道而驰,不科学、不求实,不唯物。

随着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进驻”《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了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成为了再熟悉不过的身影。

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并非不偏不倚,司法实践中,有些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结果判得更重,为何这般?

实战研究(二):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律师能发挥什么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回答了“认罪认罚,结果判得更重”这个问题。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那仅是犯罪嫌疑人与检察机关达成协商一致的结果,并非与法院;认罪认罚是“可以从宽”,并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再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之规定,定罪量刑,以法院的最终判处为准。也就是说,法院没有生效判决之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不是最终的判决结果。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

实战研究(二):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律师能发挥什么作用?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同的人,不同的案件,从宽的幅度也会有所不同。

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委托的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能做的事情真不少。我们继续往下看。

(一)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等

譬如涉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五十万元,法定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当事人在案件中有无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能不能获得更优的法律效果。

(二) 提出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的建议

对于刑事程序而言,认罪认罚,罪行较轻,量刑恰当且刑期较短的前提下,适用速裁程序,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经与侦查机关沟通,认罪认罚,侦查阶段逮捕后一星期左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用时约37天;阅卷后,立刻与检察机关沟通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提出罪轻辩护意见、适用速裁程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供检察机关参考,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拘役四个月的量刑建议,用时约30天;从检察院移送到一审法院审判、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审判阶段用时约15天,从刑事拘留到一审宣判,共计用时近三个月。判处拘役四个月的结果不久,陈某某重获自由。

总结该案,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能走得如此迅速,并能获得轻判的结果,除了值得我们点赞的办案机关,还有能熟练运用刑事诉讼程序及辛勤努力的专业刑事律师。(笔者亲办真实案例)

实战研究(二):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律师能发挥什么作用?

(三) 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取保候审,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另一种熟练运用。

(四) 对人民检察院认定罪名、量刑建议提出意见。

针对罪名、量刑建议,律师需要根据案卷材料向检察院提出专业的意见,正确认定罪名,避免轻罪被重罚,避免遗漏了从轻、减轻情节,避免量刑建议畸重。

(五) 就案件处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宝贵意见。

熟练掌握、运用刑事实体法及程序法,针对具体刑事案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提出相应的实体及程序要求,对刑事案件程序的正当性、实体运用的正确性,起到监督作用。

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最终适用缓刑的成功案例作为例子。检察院指控谭某某涉嫌诈骗罪,诈骗金额十六万余元,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法定量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范围内量刑,检察院还认定谭某某系主犯,依法不具有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没有了减轻处罚,丧失了降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的机会。即使谭某某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仍然给予谭某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经多方协商,并在被告人家属的配合下,积极促进被告人通过向被害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谅解,经过近两个月的艰苦协商,被告人终于同意出具谅解书。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之规定,退赔退赃,获得被害方谅解后,依法积极与办案机关协调,获得法院认可,本案最终判三缓四的缓刑。(笔者亲办真实案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仅是量刑情节之一。对于罪轻辩护的而言,认罪认罚只是刑事辩护中的一个环节,并不是刑事辩护的最终目的。争取轻判,早日重获自由,才是罪轻辩护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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