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2:35: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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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中国的婚姻法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男女在存续期间想离婚的,可以和爱人商量后办理离婚手续。财产分配可以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但是近几年很多人因为一方出轨而离婚。但是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出轨一方少分财产或者不分财产。只要当事人强烈要求按规定分配,一方就无能为力。从道德上讲,出轨本身就是一件伤害家庭的事情。错的一方要主动分更多的财产给无辜的一方,这样才对得起对方。
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离异夫妻,尤其是年轻人,过分追求婚姻自由,最终迷失了自我,脱离了毒瘾。离婚率上升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没钱。很多农村夫妻离婚,大多是因为钱的矛盾,最后离婚。还有一些是因为情侣相亲结婚后长期分居,感情基础不可靠,一方抗拒。但是,不管是什么原因,离婚真的不是儿戏,你可以不想走就走。如果因为一方没有赚钱能力而想离婚,那么离婚还是需要满足一些条件的。如果对方拒绝离婚,想离婚的一方没有办法,婚姻法规定的一些情况除外。
1.“农村夫妻婚前财产”很好理解,就是说男女双方结婚前都在农村买过车买过房或者盖过房,都是个人财产。
2.“父母去世后,遗嘱决定男女一方继承的财产。”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父母去世前的财产都是子女继承的。比如女方是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百年之后,遗嘱确定财产属于女儿,所以男方不能在这里分配,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3.“父母给子女的财产”。在农村,有些父母因为儿子需要结婚,把所有积蓄都拿出来了,去城里买房。父母花钱买的房子的产权登记是孩子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将被视为父母给子女的财产,属于个人。不管谁负责,出于什么原因,一方无权分割。如果父母给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个情况就不一样了。比如男方父母给首付,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那么房子的产权仍然归男方所有,女方只能得到部分补偿。
4.《夫妻生活用品》。结婚后,男女双方都会有自己的生活用品,比如男方穿的衣服。鞋子等。妇女使用的化妆品和珠宝等。,都属于个人财产。当然,如果是很贵重的物品,就要分开处理。
5."配偶一方的补偿或医疗费用等."在农村地区,许多农民在外面从事高风险和污染性的职业。如果丈夫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公司会按规定给予赔偿,那么这笔钱属于离婚时的个人财产,女方无权分割。毕竟涉及到男方的生活以及后续的生活问题,也是很有道理的。
除了财产分配,还有一条规定农村妇女要明确,即农村妇女离婚前,婆家已经被分配到承包地,离婚后,这些土地不会被村集体收回,除非到了新的居住地,被分配到承包地,村集体有权收回原家庭的承包地,也就是说农村妇女不会因为婚姻变动而丧失承包地的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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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1离婚以后能否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案例回顾
农村的离婚案件中。外来妇女的妇女权益在通过确权颁证后有所改善。大部分能在分割房屋、财产后,再单独申请承包地分户。但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中,未对承包地有任何表述,个别离婚妇女不能与原户主达成协议,村社做工作也无法解决,农业部门也无依据对承包地强行分割,即便强行分割,也会引起原户主方的抵触而无法执行。
二、律师说法
本案例争议的核心在于,离婚以后能否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情况下,自愿离婚并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达成了协议,分割了承包的土地,就不需要法院来处理。如果双方虽为自愿离婚,但不能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达成协议或者诉讼离婚,法院可以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双方就其承包经营权利义务达不成协议,法院可以依法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当然,如果自愿离婚,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达不成协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这样有利于对妇女儿童权利的保护。
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能否分割,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婚后以夫妻名义承包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夫妻共同财产;(2)婚后夫或妻以个人名义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夫妻个人财产,在离婚后不能分割;(3)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夫或妻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在本案中,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如果外来妇女在婚后未分得承包地,在离婚后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会被法院支持的。但是,如果外来妇女要求分出自己承包的承包地,则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三、法律争议点
离婚以后能否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法律、政策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成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作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中的重要组成人员,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但在离婚时,女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的案例并不鲜见。
近日,平阴县人民法院通过判例,支持了离婚后女方按照离婚约定享有部分土地经营权,判决男方将约定的土地承包费支付给女方。
案情简介
2002年,小霞与小胡结婚,并将户口迁移到小胡所在的村。
结婚后,两人共同耕种了村里分给的5亩土地。
2018年,小霞与小胡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位于家北3. 5亩土地的收益归小霞,已经被占用的1.5亩土地的补偿金一半归小霞。
上述土地均由村委会转租给某公司经营使用,每年每亩补偿金为1000元。
但两人离婚后,小胡把补偿金全部领走,没有向小霞支付,小霞多次索要未果,起诉来院。
小胡辩称,本案所涉土地均是1985年9月家庭联产承包时所分得的土地,当时的家庭成员不包括原告,上述土地为我父母的口粮地,我对该土地没有处分权,所以与小霞离婚时的约定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
该村土地是1985年统一调整的。
小胡一家共分得土地13亩,共同登记在户主也就是小胡父亲名下。
直至今日,小胡一家人口虽有增有减,但未增减过土地。
2002年,小胡与小霞结婚后,小霞将户口迁入胡家,按照分家协议,小胡两口共同对家庭的5亩土地进行管理、收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
离婚时,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小霞与小胡结婚后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小胡的家庭成员,虽然该村未给其分配土地,但小霞与小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案涉承包土地共同管理耕种投入,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的权益,解除婚姻关系时,可以对承包土地的收益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协议约定,法院判决小胡应当返还3. 5亩土地的三年的收益7500元以及1.5亩土地补偿费的一半2000元于小霞。
一审法院判决后,小胡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依法驳回了小胡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男女平等是一基本国策,在国家的各项法律中也得到了相应的贯彻。农村妇女与男性在土地权益方面是平等的,妇女应当增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土地权益。(文中均为化名)
编辑:孟茜茜
审核:曹文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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