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20:46:20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怀柔区以能够帮助被害人赵某1办理两名学生转学至怀柔区第五小学上学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1共计人民币60000元。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陈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赵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赵某1对被告人陈淑红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淑红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淑红属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淑红有诈骗犯罪前科,本院对其酌予从重处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