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21:46:26来源:法律常识
诉讼请求是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的请求。诉讼请求贯穿整个民事诉讼的过程,对于民事诉讼的各方当事人都是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律师来说,如何根据诉讼策略,为当事人去筹划、设计可行的诉讼请求,是需要持续打磨的”真功夫“。
文康培训学校第120期,文康合伙人任志向律师结合自身办理的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带来一场关于诉讼请求的主题分享,深入讲解如何表述诉讼请求的思维过程,全面分析了诉讼请求“有基础、全面、明确、可执行”的原则,并对案例背后的法理进行了辨析,线上线下40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诉讼请求的概念
诉讼请求是向法院提出的, 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的请求,法院原则上不能超出诉讼请求进行裁判。对于律师而言,我们需要对这些实务概念加以理解、运用,比如说法院原则上不能超出诉讼请求进行裁判,那么有原则肯定就有例外,例外是什么?举例来说,当原告诉请解除合同时,法院认定合同解除后会存在一个法律后果,那么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就会将被告向原告返还某物这一法律后果一并写进去,这就是裁判有限度地突破诉请的一个典型。
诉讼请求的要求
根据诉讼请求种类的不同,诉讼请求被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无论何种类型的诉讼请求,一般均应满足“有基础、全面、明确、可执行”的要求。
(一)有基础
诉请有基础指的是诉请必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事实依据主要体现在我们提交的证据上。我们在审视我们提交的证据的时,需要尽可能地站在一个中立方的角度去审查,因为同样是一个合同条款,如果我们有倾向性地理解,这个条款一般是对我方当事人有利的,能够支持我们提出的诉请。但是如果从裁判者的角度,就有可能得出另外一种解释,需要我们再寻找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法律依据则是具体的法律条文,很多律师认为,依据哪一个法条作出裁判,更多是法官应该考虑的问题。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找理由(找法)的过程,后来随着执业经验的丰富,我们发现这样的风险太大。因此,建议将核心的法律依据在诉状中也好、或者证据清单中也好,明确地给法官标示出来,标示就是为了提前锁定案件的法律依据,尽量让法官在标示的法律规定中予以裁判。当然,我们需要尽量把法律依据找准。
(二)全面
1.系统性的考虑案件
有时为了达到客户的要求,需要提起多个诉讼,这样我们需要提前考虑好每个案件的诉讼请求对其他案件的影响。曾有同事分享过一个他经办的案例,他们首先在域外申请了一个呈盘清令,取得了相关的文件以及授权,然后在境内又提起了相关的诉讼。还有另一个同事曾向我们介绍,为了满足客户需求,需要不间断地提起7个诉讼,然后环环相扣。这种情况下,要求我们必须全面地考量诉请的合理性,即便是面对个案,我们也要系统全面的考虑后续还有没有可能发生纠纷,发生纠纷之后,在前述案件中提起的诉请将对后续案件产生何种影响。
2.一次性表述清楚
在诉讼中涉及本金、利息或者违约金的时,我们立案时有可能会直接表述为返还本金及利息,但是到了开庭时,利息的标准、起算时间、截至时间等都需要明确,这是无法回避的问题。所以,如果能够一次性表述清楚,最好一次性解决。
再举一例关于确认优先权的案子。如果当事人已经取得不动产抵押登记权证,诉讼中需不需要确认当事人对不动产享有优先权?可能有些律师认为抵押权登记具有对世效力,无需再行确认,这当然这是没有问题。但当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时,执行法官可能会将该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款项优先清偿债权人债权,但是也可能不会非常顺利,因为债务人很可能会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执行部门毕竟不是审判部门,抵押权是否已经涤除,执行部门可能并不清楚,关于这个问题就会产生争议。但是如果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享有优先权,即使债务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快速处理。
(三)明确
我们在诉状中需要尽量明确履行主体,尤其是面临多个被告的情形,不能笼统地表述判令被告承担何种责任,应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区分。
另外,需要明确诉请被告履行的行为。以赔礼道歉为例,细致的话,可以明确到道歉公告需要在哪个APP上置顶或在哪份报纸上头版(非中缝)的位置上置顶。诉请越具体、明确,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就越充分。
(四)可执行
诉请需要有可执行的内容,如果只是确认决议的效力或者确认合同效力,即便胜诉,也不具有可执行的内容。而且,诉请内容也不应有歧义。比如说诉请针对多个被告的情形,如果诉请写的是“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请在5%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那么就会产生被告一和被告二是各自在5%的份额内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被告一和被告二是共同在5%(各2.5%)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歧义,因此诉请的内容应尽量避免歧义。
案例
结合案例将前述诉讼请求的要点分析得更加全面一些,以债券回购纠纷为例。
在债券交易纠纷中,债券的募集说明文件一般将作为核心证据,而募集说明文件的主要核心点又集中在借期内利率、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相关条款上。但之前我们经办的一个债权回购纠纷案,债券募集文件中既没有违约金的约定,也没有费用的约定。当时我们的诉请是要求被告按借期内利率上浮5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但是在把文件转给企业法务之后,企业法务直接按之前裁判文书的逻辑将违约金标准改为日万分之五。之后,我们跟企业的法务进行了沟通,我们认为法务主张的违约金的标准是没有依据的,还不如直接嫁接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按照借期内利率上浮30%-50%。而且,法院的审查逻辑也是这样的,如果我们的诉请比较常见,立案的时候就会直接审查通过。如果不常见的话,可能就不利于立案,法院会联系律师要求核算诉讼费用。
另外,这个案件中还有一个关于“备位之诉”的技巧。本案是在债券回购期届满之前提起的诉讼,我们主张是预期违约提前到期。但是,对方律师在开庭时明确提出债券交易文本中没有预期违约、加速到期的相关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请。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就准备了一个备位诉请,备位诉请是关于实际违约的,因为法院开庭时债券的回购期间已经届满,被告已经实际违约。预期违约诉请和实际违约诉请的差别主要是违约金的起算时点,但不影响我们要求被告回购债券的核心诉请。如此,我们认为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核心诉请获得法院支持,最终法院也是判决被告需要履行回购义务。
培训现场座无虚席
本文作者: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任志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