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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04 22:13:40来源:法律常识

380万元借款有望讨回沧州运河:依法监督一起民事虚假诉讼案

380万元借款有望讨回

沧州运河:依法监督一起民事虚假诉讼案

肖俊林 王文胜

380万元借款有望讨回沧州运河:依法监督一起民事虚假诉讼案

  本报讯(记者肖俊林 通讯员王文胜)“王检察官,我的钱能要回来了!”近日,河北某金融公司经理贾某高兴地来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报喜。

  贾某是河北某金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今年初,贾某因对法院作出的赵某红、赵某兰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调解书有异议,向该院申请监督。

  办案检察官了解到,2014年4月29日,由于公司经营问题,赵某兰向贾某所在金融公司借款380万元,限时3个月归还。而在2014年5月8日,赵某兰的亲姐姐赵某红以赵某兰借款50万元购房,到期后未能归还为由,将赵某兰诉至运河区法院。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将赵某兰2013年付清首付、通过银行贷款购买的四套房产以物抵债,抵给赵某红。2014年7月28日,3个月期限已到,赵某兰未能按时还款给河北某金融公司,贾某遂起诉至沧州市盐山县法院,双方达成以下协议:赵某兰于2015年1月1日前还清380万元,如不能自动履行,原告河北某金融公司可按原诉求即380万本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后,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情符合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要求,依法启动检察监督程序,并先后前往盐山县法院、房产所在地、银行等相关地点,收集案件材料,梳理案件线索。

  “将心比心吧,这么大数目的债款要不回来,无论谁都着急,我们就是尽最大努力还原事情真相。”办案检察官说。

  通过向盐山县法院调取相关材料,检察官发现运河区法院在2014年5月8日受理案件至2014年6月27日作出民事调解协议期间,被申请人赵某红的委托代理人董律师多次为赵某兰代理其他民事诉讼案件,在盐山县法院的执行卷中尚有董某和赵某兰的授权委托书,而在赵某红起诉赵某兰的案件中,董某作为原告赵某红的律师,但他的律师费用是由被告赵某兰支付,董某实际是赵某兰的法律顾问,显示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恶意串通。同时,检察官通过审查银行账户的转账明细以及房贷还款记录,发现往来金额和赵某红、赵某兰两人的说辞存在出入,且部分借款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该借款已实际履行。

  检察官通过这样一次又一次的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不厌其烦地进行沟通和求证,从一份份材料,一个个旁证中抽丝剥茧,发掘确实充分的证据,摸清案件事实,于是向运河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赵某红、赵某兰双方恶意串通,虚构事实,逃避债务,致使第三人贾某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经过运河区法院的合议庭审理,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原审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故撤销原审的民事调解书,驳回赵某红对赵某兰的诉讼请求。

  就这样,一场虚假诉讼的案子终于落下了帷幕,贾某也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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