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22:23:22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张三的母亲今年80多岁,父亲12年前离世。哥哥博士毕业后留在外地工作并在当地居住多年,很少回家探望母亲,平时都由张三来照顾母亲的日常生活,只在逢年过节的时候,哥哥会回家看望母亲,并给母亲一些钱。现在哥哥想和张三签订《赡养协议》,约定由张三负责照顾母亲的晚年生活及日后生病住院,母亲日常生活的开销从她自己退休金中支取。哥哥自愿放弃继承母亲名下的存款和房产,母亲百年后都由张三继承,但上述内容要以哥哥不再支付母亲的赡养费为前提。那么,订立这样的“赡养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呢?
依据《宪法》第49条以及《婚姻法》第21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张三与哥哥都应尽赡养母亲的法定义务并支付赡养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也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结合本案所述情况,哥哥因在外地居住和工作,由张三照顾母亲更为实际。张三与哥哥兄弟之间签订赡养协议,约定由张三来照顾母亲,但必须征得母亲的同意,并保证赡养义务得以正常履行。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19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以本案来说,哥哥不能通过放弃继承权,免去自己的赡养义务。同时,该赡养协议中亦不能约定处分母亲名下的存款及房产的条款。母亲名下的财产只能由母亲自行处分,也就是说,赡养协议中不能约定在母亲百年之后,其名下财产全部归张三一人,而是应当由母亲自主决定如何分配。
赡养人之间若有一方不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的赡养协议,被赡养人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撰稿: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婚姻与家庭# #遗产继承# #赡养义务# #情感# #财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