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13:18:55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
马泽恩律师:广强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一、组织卖淫罪
概念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方式,纠集、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卖淫,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三名以上人员从事卖淫活动。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或其他淫乱活动的行为。
这里的“不特定的对方”,多数情况下是不特定的异性,但也不排除不特定的同性。
应注意的是,本罪中卖淫者都是自愿出卖自己的色相。如果组织者以强制的手段迫使不明真相者卖淫,则应认定为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是本罪主体。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虽然卖淫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卖淫者通常也以营利为目的,但我国《刑法》并未规定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犯本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另外,根据《刑法》第361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二、强迫卖淫罪
概念
强迫卖淫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虐待等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公民,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2.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虐待等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即在他人不愿意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强制性手段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
这里的暴力,包括殴打、捆绑、拘禁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与自由的方法。
胁迫,是指以将要实施暴力或者以损害名誉等精神强制方法相威胁、恐吓。
虐待,是指以侮辱、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进行残、折磨。
其他强制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虐待以外的对被害人具有强制作用的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方法。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是否出于营利的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犯本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361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他人卖淫的,按照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
概念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招募”,是指协助组织卖淫者招雇、招聘、募集人员,但本身并不参与组织卖淫活动的行为;
“运送”,是指为组织卖淫者提供交通工具以接送、输送所招募的人员的行为。
为组织卖淫者招募、运送人员,在有的情况下,招募、运送者可能只拿到为数不多的所谓“人头费”、“介绍费”,但正是这些招募、运送行为,为卖淫场所输送了大量的卖淫人员,使这种非法活动得以发展延续。
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将这两种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予以打击。“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起协助、帮助作用的其他行为,如为“老鸨”充当打手,为组织卖淫活动看门望风等。
协助行为本质上是组织卖淫罪的一种帮助行为。
但由于《刑法》已将此种“帮助”行为作为独立犯罪加以规定,因而它就不再是一般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而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58条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概念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诱使他人卖,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进行介绍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
本罪的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但引诱行为的对象不包括幼女。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勾引、拉拢、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容留,是指为卖淫者卖淫提供场所;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促使卖淫行为得以顺利进行。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根据《刑法》第361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五、引诱幼女卖淫罪
概念
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
本罪的犯罪对象限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引诱者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引诱其卖淫。
这里的“明知”,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可能是幼女,不要求必须是确知。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