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23:02:52来源:法律常识
非法集资案,公司行政总监、营销副总、高管员工被控犯罪后能起诉基金公司侵权吗?
张王宏律师 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P2P平台所属公司、基金公司行政总监、营销副总、理财师、股东等人员,以为单位工作为由被警方采取刑事措施,可以起诉用人单位吗?
这是笔者在办理北京两起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被当事人家属反复问及的一个问题。也投资人表示,自己所投资的公司是合法的,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措施后导致资金不能返还的,因此想起诉公安机关。
上述诉求有无依据?应当如何主张呢?
一
先看起诉公司的问题。
如果以侵权为由,必须提供公司犯罪行为侵权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在主观故意方面,存在为实施犯罪而将不特定人员吸纳为单位成员后的情形,相关司法解释也有规定。
认定参加单位工作的行为对当事人构成侵权,则可能侵害其何种民事权益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民事权益:“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其中,结合到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和刑事判决后被罚金的实际情况,可以主张的包括名誉权、财产权益、健康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主体需要承担责任的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其中无过错责任由法律规定,根据侵权法,饲养动物、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等属无过错责任,其它则需要受侵害方提供证据。如果作为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二
就劳动合同法来看,在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方面,就
用人单位法律责任追究方面规定如下:(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显然,相关条款并不符合非法集资犯罪中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情形。
从否定性条款方面来看,侵权责任法对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对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主观心态的考察来结合其从事相关行业的年限、教育背景等。就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来看,一般会被认定为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否则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到侵权责任法的免责条款,则可以认为单位对相关损害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就此,应当认定相关主张,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三
为印证上述推理,笔者通过把手科技,试图搜索相关案例,分别输入“公司名誉侵权”得到文书66份,其中,全部为民事侵权,输入“基金公司侵权”,得到法律文书1份,即“杨光辉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五里牌证券营业部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内容显示为商事纠纷引起的诉讼。输入“单位侵权纠纷”,得到裁判文书6份,中铁第十一工程局第四工程处等与内蒙古华美牧工商联合总公司等侵权纠纷案等,均为民事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裁判文书中,出现被告人以名誉被侵权提起上诉的,最终被法院驳回。
比如在(2018)浙01刑终413号裁判文书中,上诉人韩洁清上诉称,公诉人当庭指证其为被告人损害了其名誉。法院在裁定书中认为,公诉人代表检察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指控犯罪,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案件发表公诉意见及辩论意见不存在损害上诉人韩洁清的名誉。故上诉人韩洁清提出公诉人当庭指证其不是受害人损害了其名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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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王宏律师撰写于201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