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23:45:19来源:法律常识
4月21日凌晨,“活久见”成为朋友圈未眠人的刷屏词,WTI 5月原油期货结算价格首次跌为负值,-37.63美元/桶,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时间是北京时间22日凌晨2:30,之后将进入交割程序。
上述“黑天鹅”时间的发生,也让挂钩WTI 原油期货的“纸原油”产品多头产生巨亏,尚未及时完成移仓的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首当其冲。
4月21日,中国银行发公告称,正积极联络CME,确认结算价格的有效性和相关结算安排,同时将原油宝产品“美油/美元”“美油/人民币”两张美国原油合约暂停交易一天。次日,中国银行再次发布公告称,该5月美国原油合约4月22日结算价格将按照4月20日CME官方结算价-37.63美元/桶结算。
这意味着“穿仓”事件正在发生,广大散户投资者不但亏完了本金,还将倒贴银行一倍多资金。一位投资200多万的投资者告诉澎湃新闻,连同本金在内,他亏损了600多万元,欠银行近400万元的债务。
一石激起千层浪,中国银行还因此上了一回热搜。
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洪宙峰律师对澎湃新闻表示,依据中国银行与投资者间的合同约定,中国银行确有权向部分“穿仓”投资者追偿保证金,即依据双方的合同,可能出现抄底倒欠银行的情况。
中国银行在4月22日晚间发布的5点说明中也表示,目前,主要参与者仍将根据交易所规则参考该结算价进行结算。该行已依据事先约定完成5月合约的到期处理。
但愤怒的投资者提出多点关于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设计漏洞的质疑,并认为其损失与中行操作不当有关。
中国银行在5点说明中并未就此直接做出回应,只是表示,对于原油宝产品,市场价格不为负值时,多头头寸不会触发强制平仓。对于已确定进入移仓或到期轧差处理的,将按结算价为客户完成到期处理,不再盯市、强平。值得一提的是,发生价格为负的
面对巨额损失,这口大锅究竟由谁来背?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律师对澎湃新闻表示:“本案中的责任分担问题就是要确定中国银行是否有过错的问题,判断中国银行在原油宝业务中是否有过错,主要看是中国银行在移仓时点、平仓机制等方面是否符合交易惯例、合同约定、法律规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的第二条“声明与保证”中写明,“甲方(即个人客户)声明与保证:甲方用于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为本人纯风险资本金,已经考虑到且能够承担该资金全部亏损的风险。”上述协议第三条约定:“应满足具体产品对投资者风险评级的要求,可能面临市场风险、系统风险、通讯风险、转账限制风险等,并须自行承担有关风险及损失。”并对各种风险进行了详细解释。
尚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志东律师表示,上述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主要约定投资者对面临的风险自行承担损失。但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即使有这些条款的存在,并不能完全免除中国银行的责任。
移仓及时性是否为中行原罪?
赵志东称,在原油宝产品的制度设计上是存在问题的,中国银行是可以做到规避这类极端风险的。原油宝属于一种理财产品,该产品是一种信托结构,中国银行是受托人,在为委托人去从事信托事务或者理财管理的时候,要尽到审慎负责的义务。CME早在4月15日就修改软件编程,会产生负油价的高风险,中国银行没有进行相应的结算风险的提示。
“工行、交行都在4月15号就自动从5月份的合约迁仓到6月份。但是中国银行没有进行类似操作,这次五大行纸原油的产品只有中国银行出问题。”他表示。
李亚也认为,中国银行在移仓时点上并不符合交易惯例,“最后交易日期与合约到期相隔较短,一般都会有一周时间”。
洪宙峰则表示,在移仓日与交割日间隔时间问题上,问题的核心是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中国银行到最后一天方为展期,为产品合同明确约定,即到了最后交易日,依据双方合同条款,方赋予中国银行操作客户账户的权利。
未强制平仓是否合规?
在强制平仓层面,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第十一、4条:“乙方可以根据实际的市场情况,确定强制平仓最低保证金比例要求,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公告告知。目前强制平仓保证金最低比例要求为20%。”
赵志东指出,中行原油宝客户端22时停止交易,是指客户这个时间之后就不能操作了,但是中国银行的实际仓位还在,并不会自动完成结算,需要等中国银行自己平仓结束。中行没有对保证金不足的客户进行强平,也没有及时迁仓,最终就导致了投资者巨额亏损。
“在20%警戒线时,中行没有采取自动平仓措施,直接导致投资者蒙受更大的经济损失,无疑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洪宙峰持相似意见,“具体的责任认定视中行在本次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而定。”
不过,上海高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史自强律师提到,没有证据表明中行没有采取强平措施,更大可能是,由于市场流动性丧失导致的强平失败。
中国银行在5点说明里就强制平仓问题表示,对于原油宝产品,市场价格不为负值时,多头头寸不会触发强制平仓。对于已确定进入移仓或到期轧差处理的,将按结算价为客户完成到期处理,不再盯市、强平。值得一提的是,当日交易价格为负,恰恰发生在22时之后,也就是客户确定进入移仓或到期轧差处理之后。
风控机制是否完善?
洪宙峰说:“原油宝产品的风险控制机制形同虚设,一旦出现不可预知的黑天鹅事件,在风险投资领域中,金融损失难以避免。”
赵志东也认为,银行在风控层面缺乏及时的风控措施,中行不能将自己风控机制不完善导致的巨额损失转嫁给普通投资者。这次的平仓行为是否可以算尽到义务需要看原油宝系统设定及中行的内部制度是否合规,另外看行业内客观的标准应当如何操作应对。
“本次事件的争议点在于平仓的时间点,工商银行的类似产品就在之前就已经把合约移仓了,那么中国银行的产品对于其没有选择这个时间点交易的原因需要给出合理理由,不能给出合理理由应当承当过失责任,”赵志东说,“鉴于之前其他银行的做法,中行应当要担负责任,投资者在亏损完全部本金之余倒欠银行是不可能的。”
是否违反适当性匹配原则?
投资者称,中行原油宝一开始仅一桶起售,直到前些天才将投资门槛调整为10桶。
一位投资者质疑,中行对原油宝产品的推销行为违反了适当性匹配原则,“就是对不适合的投资者销售不适合的产品,在业内是非常严重的合规问题。”
对此,赵志东表示,中行推介原油宝应遵守适当性义务。中国银行在销售或推介原油宝前,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一是对投资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试;二是向投资者告知产品或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三是建立原油宝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如果起诉,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在中行。如果中行没有未尽适当性义务或对上述事项完成举证,导致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后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以请求金融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者该如何维权?
洪宙峰表示,对于投资者而言,要让中行承担责任,需要证明中行在原油宝事件中存在违规或者违约之处,或者是侵犯了投资者的权利。在损失既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应当对已有证据进行保全,同时,由相关监管部门介入进行调查。
赵志东称,关于集体诉讼,因为本次事件牵涉的投资者人数众多,相应的损失数额巨大,到了法院处理牵制因素众多。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约定,到甲方具体开户的中行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根据具体合同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方面规定,核查原油宝产品设计以及中行的风控机制出现的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掌握相关证据后再到管辖法院起诉。
事情已经发生,索赔和追偿的诉讼势在必行。对于未来,史自强表示,更要关注的是如何对投资者类型进行严格分类和控制,而不是售卖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