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01:09:22来源:法律常识
2016年,蓝秦律师事务所接受段某的委托,代理其房屋被强制拆除一案。原告段某合法拥有位于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寿保乡花金村的某处房屋,面积约为200平方米。2016年6月,犍为县人民政府联合寿保乡人民政府将原告房屋强行拆除。犍为县人民政府认为,被告之所以拆除原告房屋,是因为原告房屋所占土地属成贵铁路被征收土地红线内用地,应依法予以征收,故于2016年6月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告拥有的房屋占地无论是否被依法征收,被告犍为县人民政府均不具有对其房屋实施拆除的职权,被告未经法定程序便对原告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属超越职权,依法应确认其拆除行为违法。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确认被告犍为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某日对原告拥有的位于四川省犍为县寿保乡花金村的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解读:
被告未经过正当合法程序即实施的拆除行为,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在实体上及程序上均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于合法建筑,行政机关无论如何都不能强行拆除,而是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您的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应当及时启动法律程序,追回损失,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