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23:48:05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法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规。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体现了尊重人的生命,体现以人为本。为了保证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从通行权利的分配上充分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首先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第47条第1款)。其次,保护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第47条第2款)。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尽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以尊重人的生命为第一要务。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警察、医院的救治义务。首先,规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70条第1款)。其次,规定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处理,应当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第72条第1款)。第三,规定医院应当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拖延救治(第75条)。
新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出了解决路面纠纷要高效、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纠纷解决高效、公正从如下方面得以体现:
首先,实行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理。如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刻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70条第2款)。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既符合民法中的自愿原则,为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又借助社会保障机制解决了损害赔偿问题。符合现代社会的生活节奏和时间效率至上的观念。因此,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第70条第3款)
其次,事故处理重视证据收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73条)。
第三,改革交通事故赔偿的救济途径。除自行协商、向保险公司索赔外,不再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若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74条)
第四,路外事故有法可依。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要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予以办理(第77条)。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利用强制保险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有效挽救伤者生命敬畏生命,减少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