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03:36:04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一起分居期间孩子向男方索要子女抚养费的案件。该案情况大致是: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婚生女儿一直由女方抚养,男方从未探望过小雯,更未支付过子女抚养费。期间,女方多次找到男方协商离婚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而男方依仗自己的军人身份始终拒绝离婚并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眼见离婚无望,女方只得考虑先解决子女抚养费的问题,便代表女儿委托本律师向海淀区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的诉讼。
本离婚律师认为,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孩子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男方理应支付抚养费。结合本律师的实践经验认为,此类案件在起诉时需要注意如下两个问题:
1、关于谁做原告的问题。很明显,法律将索要抚养费的权利赋予了子女,故子女应该作为此类案件的原告。而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应该作为案件中子女的法定代表人。
2、关于诉讼请求中应该主张哪几部分抚养费的问题。首先,可以主张从分居后至判决时对方应支付却未给付的全部抚养费;其次,还可以主张从判决后至孩子年满18周岁期间的对方每个月应当支付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