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04:09:11来源:法律常识
其实,打官司并不难,特别是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一些简单的法律纠纷,我们大部分人都可以通过简单、系统的学习而成为你自己的法律顾问。
我们在日常生活或商事活动中,遇到法律纠纷想打官司时,有很大一部分人脑海中首先浮现出的想法便是找个律师或是从事法律工作的熟人咨询一下。但目前随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治进程的深化以及各种形式的普法活动的深入开展,老百姓学法、守法、用法氛围日渐浓厚,这种想法已经和当下法治氛围有了分歧,今后也很大可能会逐渐成为一种非主流的观念。这并不是说我们的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不再需要律师、法律顾问等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而是我们需要的法律服务是建立在自己诉讼法律知识盲区之外的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比如知识产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用益物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企业破产纠纷等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矛盾纠纷。而我们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的一些简单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等法律纠纷,通过简单的诉讼实务知识学习便可以自己去打官司,很多时候并不需要律师来帮助我们。
鼓励我们自己去打官司,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人民法院也会无私帮助我们去化解矛盾纠纷,指导我们正确参与诉讼活动。打官司的专业名词叫诉讼,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由此可见,人民法院是我们矛盾纠纷的解决主体和责任主体,这是宪法和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人民法院不仅具有中立的审判职能,它还负有为人民服务的天然属性。法院如何帮助我们诉讼呢?它所采取的“帮助”方式可以是诉讼程序的引导,可以是主持调解,可以是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可以是法律关系的释明,可以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据规则的释明......所以,当我们有了矛盾纠纷最应该寻求帮助的主体是法院。同时,如果我们对法院的服务不满意,还可以行使监督权,督促人民法院更好地履职尽责。
此外,我想大多数人还会有这样的担心:在没有律师的帮助我们诉讼的情况下,会不会导致案件败诉呢?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案件的胜败与否是由何种因素决定的,作为一名法律人,我想答案是应该由案件的基本事实决定的。因为只有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官才能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法律适用,法律条文是确定的,而法律适用又是有规则的,所以,有什么样的案件事实便会得出相应的案件结论,这个案件结论通俗来说也就是胜诉或者败诉。
那么,案件事实是如何得出来的?律师又会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到何种作用?案件事实是根据我们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当庭陈述、提出的证据、双方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又叫作质证)的意见、法官的询问、调查以及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意见等,法官通过综合分析和认定从而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而律师在这个过程能够帮助我们搜集证据、提交证据、陈述事实、发表对对方提出的证据的意见(质证意见)、开展法庭辩论以及协助我们调解等。不可否认,律师能够在事实认定的过程中更好的帮助我们去作出诉讼请求、陈述事实、证明事实。但以上这些,我们自己通过学习也可以做到。在我们配合法官把案件事实确定之后,作为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在案件实体审理这个环节中的工作就已经基本结束了。其后的这个过程也是法官进行法律适用的过程,他们会以案件认定的事实为依据,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分析、处理案件,得出案件结论。
因此,我们只要清楚地认识到作为当事人,无论是我们自己去诉讼还是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去诉讼,在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其主要意义是配合法官认定案件的事实,为法官作出裁判提供事实依据。而适用法律,在我们国家最为专业的当属法官这个群体了。举个再简单不过的例子说明一下,就处理的案件数量而言,以苏北某地级市基层法院为样本,民商事案件的人均结案量在每年二、三百件左右,结案量高的法官甚至达到四、五百件,可以说这个群体在诉讼案件的处理上足以称得上见多识广。对比律师这个群体,单从处理的案件数量上来说,差异就比较明显了。当然,律师群体中在法律适用方面也不乏有卓越优秀者。然而我们作为当事人,并不需要过多地关注具体如何来进行法律适用,因为法律适用的主体是法官,并非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当事人或律师的陈述等行为影响的是案件事实的认定,而并不会影响如何适用法律。所以,我们并不需要去过多学习如何适用法律,而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学习诉讼程序上面来,配合法官把案件事实调查清楚就足够了,法官会在法定审理期限内给出案件结论。
随着法官员额制、案件终身负责制实施以来,审判质效不断提高,诉讼活动也更加公平、公正、透明。所以,我们遇到的一些简单的诉讼案件不妨大胆的自己学着去处理,当一回自己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