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05:58:10来源:法律常识
王某一日下班驾驶自己的电动车回家,行至一交叉路口时,一辆大货车从其左边飞驰而过,王某跌倒在地,颈部和手臂受伤,电动车也发生了损伤。货车司机在开出20米左右后,打开门看了王某一眼,随即关门驾驶离开。其间,路人韩某目睹了全过程,并记下了货车牌照号码,向交警大队报警;并将王某送至附近医院治疗。交警大队到达现场后,又对韩某的证词做了笔录,并找到该货车并将其扣押。经过调查后,交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李某承担全部责任。然而李某却以自己没有撞倒王某为由拒绝赔偿。王某无奈,诉至法院。李某同样坚称自己没有撞倒王某,并要求对货车和电动车进行物证检验。检验结果认定两者并无撞击痕迹。那么,王某能否从李某那里获得赔偿?李某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雷律师解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此,本案中,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首先其在无法证明王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有过错的情况下,需承担对王某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其次还可能面临交通管理部门的罚款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①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目终生不得重新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