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03:42:43来源:法律常识
庭审现场
扫黑除恶
近日,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明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因犯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明、周某丽等6名被告人十一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经查,2013年起,被告人王某明、周某丽开始从事放贷业务,被告人于某龙自2014年开始为王某明、周某丽放贷提供资金。被告人唐某山、王某伟分别于2014年、2016年开始追随王某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王某明、周某丽、于某龙先后对两名被害人采用暴力、威胁、软暴力等非法手段,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制造虚假给付事实、隐匿还款证据、强立债权、恶意垒高债权金额、迫使被害人签订虚假“借贷”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之后又纠集唐某山、王某伟软硬兼施索债,并借助诉讼企图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目的,多次实施“套路贷”及相关伴随违法犯罪活动。
上述人员先后交叉结伙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2起,虚假诉讼犯罪行为2起,非法拘禁犯罪行为1起,寻衅滋事犯罪行为2起,妨害作证犯罪行为1起,并多次实施殴打他人、非法拘禁、赌博、诈骗等违法行为,形成了以王某明为纠集者,以周某丽、于某龙、唐某山、王某伟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生活秩序。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下一步,山东检察机关将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继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战全面胜利做出更大贡献。
来源丨烟台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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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