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21:34:51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24执822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胡清华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冶父山镇栖凤岭村刘一村民组
身份证号:3426221984****4611
立案时间:2021-02-03
执行法院: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胡清华、丁再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8581.51元及利息5436.76元(利息以代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标准,分别自代偿之日次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2日,计5436.76元,此后利息以38581.51元为基数,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胡清华、丁再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879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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