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23:55:11来源:法律常识
经常开车或者经常坐车的朋友都有这样的经历,停车之后下车之时,一般人都不太注意观察后方有没有来人或者来车,因为也总是容易发生撞人、撞物,甚至可能会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如果走在路上经历这种无妄之灾怎么办?
案情回放
2019年5月6日,毛某驾车在某路段停车开门,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因毛某驾驶车辆开关门忽视安全、未注意后方来车,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李某不承担责任,毛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即送往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住院4天,出院之后,李某因伤情严重,在长沙观沙医院住院治疗22天,李某伤势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被鉴定人李某的休息(误工)期30日、护理期27日、营养期15日。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某委托二十一世纪律所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要点
关于侵权责任认定问题。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毛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毛某驾驶的车于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法院综合交通事故肇事双方的过错程度、车辆属性等情况,认定肇事车辆承担委托人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损失部分的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扣除不属于商业保险赔偿范围或商业险免赔部分由被告毛某承担。
关于各项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
1、医疗费,结合有效票据认定为9805.88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天x26天=1560元。
3、营养费,酌情认定为300元。
上述损失为11665.88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
4、护理费,鉴定意见评定委托人护理时间为27日,结合2020年度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认定为42081元/年÷365天x27天=3112.84元。
5、交通费,酌情认定为520元。
上述损失为3632.84元,保险公司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3632.84元。
6、鉴定费,结合有效票据认定为7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定原告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损失合计为15998.72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3632.84元(10000元+3632.84元)。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为2365.88元(15998.72元-13632.84元)。事故车辆购买了商业三者险,扣除不属于商业三者险保险赔偿范围内损失700元(鉴定费),由被告毛某承担。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529872元(13632.84元+2365.8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限被告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赔偿款700元;限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赔偿款15298.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