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 16:02:10来源:法律常识
当事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案情简介】
宋某、刘某上到初中就没有继续上学,又都因盗窃坐过牢,刑满释放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而二人还都欠了不少钱,于是常常找一些歪门邪道挣钱。
2019年8月,宋某、刘某为牟取暴利,分别在QQ、贴吧等聊天社交软件上与境外人员勾连,商定以200元一颗的价格帮助运输毒品至中国境内,成功一次给1万元报酬,同时可以报销车费和生活费。二人虽并不认识,但是一起被安排偷渡至缅甸地区等候行动。
2019年9月2日,宋某、刘某在境外毒贩的指示下,分别吞下58颗用塑料膜包裹的海洛因,并在他人带领下连夜翻越边境到达中国境内。两人一起乘坐汽车从云南孟连经过普洱到达昆明,又从昆明乘坐汽车到达重庆。
2019年9月4日9时许,宋某、刘某抵达重庆,入住了某酒店房间休息同时进行排毒。当天,二人便在酒店内被民警抓获。
经称量,宋某体内排出海洛因349.06克,刘某体内排出海洛因341.08克,上述毒品共计690.14克。
后二人被依法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刘某共同走私、运输毒品690.14克,其行为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表示,宋某与刘某不认识,不应该认定为共同犯罪,对毒品的克数应分别计算,且毒品的纯度没有达到100%;其配合公安机关找到其未被当场查获的走私、运输的大量毒品,应认定重大立功。宋某被动参与犯罪,从属性、辅助性较强,获利程度较低,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从犯;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查获的毒品纯度低,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表示,刘某是被诓骗到境外,受胁迫吞下物品,不知该物品是什么;自己与宋某不认识,是第一次见面;指证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且查获的毒品纯度低,没有流向社会,带货的报酬很低;刘某属于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家庭困难。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刘某共同从境外携带海洛因至中国境内共计690.14克,两人的行为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关于被告人宋某、刘某受雇佣实施走私、运输毒品犯罪是否系从犯的意见,经查,宋某、刘某为获取高额报酬,主动寻找境外运输毒品的机会,在与雇主达成走私、运输毒品的合意后,接受雇主安排的时间、路线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在犯罪中起到积极作用,故两人系从犯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宋某、刘某两人的行为是否应认定走私、运输毒品共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宋某、刘某明知对方体内带有毒品,在同行运输中相互配合,虽按各自运输的毒品数量领取报酬,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故两人之间不系共犯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宋某、刘某是否具有立功、坦白等量刑情节,经查,被告人宋某、刘某到案后供述其运输毒品藏匿的位置、指认同行运输毒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功表现;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走私、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但当庭否认其体内携带的系毒品、且系被胁迫,当庭供述与在案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依法不予从轻处罚。
综上,鉴于毒品尚未流入社会等情况,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刘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扣押在案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过后,宋某、刘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宋某、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受雇于境外毒贩,并在毒贩统一安排下,从境外缅甸携带海洛因至中国境内,其行为均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其中,宋某走私、运输海洛因349.06克,刘某走私、运输海洛因341.08克。刘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宋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指认藏匿的毒品系如实供述,依法不属于重大立功规定的情形,其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宋某、刘某案发前分别联系境外毒贩运毒,单独约定酬金,没有共同运输毒品的犯意沟通,虽在毒贩的安排下同住行,但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二人实施了相互配合、掩护的行为,故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就共犯认定适用法律不当,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三项,即:扣押在案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二项,即:宋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宋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四、刘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说法】
毒品对于个人、家庭、社会、国家而言都是有害无利,应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我国对于毒品的违法犯罪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重量多少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中的任何一个,就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实施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则选择其实施的行为的罪名定罪,不会实行数罪并罚。但是无论如何,一旦实施毒品犯罪行为,受到的刑事处罚一定会是无比严厉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