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8:10:12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龚振中头衔: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43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3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4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案例: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涉案金额高达3个多亿,庭立方·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得取保候审
2013年,某经贸公司总经理徐某某等人(国有企业)为完成上级交付的贸易营收任务,与有资金需求的马某某等人所在的某某有限公司及控制的关联公司(民营企业)达成“贸易融资”方案,由某某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负责作为上游和下游的贸易公司,经贸公司充当中间贸易公司,由关联的上游公司销售煤矿、铁矿等大宗商品给经贸公司,经贸公司又马上将上述煤矿、铁矿销售给关联公司的下游公司,或是反向销售。在款项支付上,先由中间的经贸公司通过信用证等票证或银行转款等付款给上游公司,资金回笼后下游公司再付款给经贸公司。
同时,经贸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要求马某某等人控制的某甲公司为本案的交易提供担保。在这贸易闭环中;经贸公司无需找真正的卖方和买方渠道即可完成上级交代的贸易营收任务,并以利润的名义实际获取约定的利息收入款项;马等人所在或是控制的公司利用上一交易环节与下一交易环节之间的时间差,即可获得一定时间内的国有企业资金的使用权,这实现上双方各有所需,各有所得。
融资性贸易方案经双方磋商并确定后,经贸公司即与马某某等人的关联的上游公司和下游公司,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之间各方同共计签订了9对18份煤炭、铁矿石等大宗商品购销合同。每一次贸易,都是上游公司和下游公司同时签订的贸易合同,都是在合同当中约定固定收益。
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经司法会计鉴定,经贸公司向上游公司付款106402.07万元,下游公司向经贸公司付款69903万元,尚有36499.07万元未付,后经贸公司将下游公司起诉至某某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25日经某某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下游公司认可上述欠款的部分,并同意由经贸公司对马某某等人所在或是控制的公司进行接管以确保归还相应欠款。至此,表明和证实双方之间的关系是民事纠纷和民事法律关系。
之后,本案进入法院的执行阶段,2018年7月13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还下达执行阶段的民事裁定书,对担保公司的相关财产进行查封和执行。 再后,2018年初,本案材料随后由有关部门作为刑事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经贸公司随即于2018年6月6日向公安机关控告马某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公安机关以马某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当日立案,检察机关审查后以马某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即形成了本案的一审审判。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陈述其在2014年初到某某有限公司工作,之前是被告人马某某所在公司聘请的行政人员,之后被任命为该公司总经理马某某的助理。其本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也不认为马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合同诈骗的刑事犯罪,而是一直认为各方是正常的贸易往来。
本案的辩护工作无疑是艰难而繁杂的,辩护人阅读了近200本案卷;法院2次中止审理,3次开庭审理,11天的庭审活动和面对面的沟通活动;辩护人提交了23页的辩护词,217页的辩护手册;对全中国、广西区和南宁市涉及融资性贸易的合同诈骗罪案件进行了犯罪大数据进行分析并出具了报告;先后13次 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2次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4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法院的几次庭审当中,龚振中律师和被告人李某某对本案作无罪辩护,其基本辩护意见:
1、从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具体经过、融资性贸易的概念与特征来说,所有被告人都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从法律规定来说,所有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3、从双方的主观故意上来说,所有被告人并不具有欺骗对方,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4、从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来说,本案最多是民事欺诈而不是刑事诈骗,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5、从法律原则和法律程序来说,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是错误的,即本案侦查程序违法。
6、本案应当是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
7、假如本案构成单位犯罪,被告人也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故其个人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8、被告人在本案当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很小,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即可以不以犯罪论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9、从证据上来说,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与他人共同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是一个涉及贸易性融资的刑民交叉案件,涉案标的也有3个多亿元,辩护人与被告人及家属同心同德,风雨兼程,共同坚持作无罪辩护。历经千艰万苦,念念不望,必有回响,坚持不懈,终有良果。人民法院最终同意对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也终于在被羁押了3年零29天之后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
人的一生也需要刑事律师相伴相随。本案对于被告人李某某而言,无疑,更是一个更大的人生悲剧,平心面论,其本意无非是跟班学习,长些本领与见识,未分得分文利益,却最终身陷牢狱之灾;但是,法不容情,尽管,你并不了解法律的本意与规定,所以,我们的一生需要刑事律师相伴相随,识别风险,远离风险,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守护我们的自由、安全和财富。平安而幸福的度过一生。近三年的路,一起走过,实属不易,我作为辩护人的初衷是,法律是冰冷,但律师的刑事辩护可以是温暖的。刑事律师为自由而辩护,为生命而辩护。
庭立方专家顾问评语:审阅案卷近200本,参加庭审3次共计11天,提交23页的辩护词、217页的辩护手册,13次 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2次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4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一串串实实在在的数字,无声地记载着龚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承载着被告人及其家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对人身自由的渴求!尽管由羁押改变为取保候审只是强制措施的变更,目前尚未结案,但离辩护律师持之以恒追求的目标已为时不远!庭立方和我们的律师都期望这一天早日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