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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15 22:42:14来源:法律常识

编辑 | 七月

作者 | 王倩玉 槐城律师


为避免结婚后因为生活习惯等原因而离婚,很多人会选择在领证前先同居“试婚”一段时间,一旦不合适也可以及时止损。


但这种同居行为时间短还好,双方财产什么的也不会发生混同。一旦同居时间较长,甚至除了一纸“婚书”,其他方面与正式婚姻都无异,双方的财产也发生混同的时候,想解除同居关系就容易产生纠纷了。


近日,有新闻报道,一对情侣在杭州同居生活4年后分手。男方认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女方独自出资购买的房屋、车位,自己也有权利分得一半,为此将女方起诉至法院。



1

同居四年分手

女方购买房屋男方想分一半


据报道,多年前小花来到杭州做服装批发生意。25岁的小花经人介绍认识了小李。两人恋爱后,小李也来到杭州,两人开始同居生活。


2016年,小花自己出资购买一处房屋、车位,并独自办理房屋按揭贷款,而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小花一人名下。


2017年初,小李、小花在老家摆酒席举行了婚礼,但没有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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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处下来,小花觉得小李不上进,在同居的第四年提出分手。小李则在分手时提出,分手需赔他青春损失费。两人对此争执了一番后,小花表示可以给小李13万元的补偿,但小李坚持要21万。


双方协商无果后,小李将小花起诉到法院。


小李认为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因此小花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子与车位属于共同财产,有权分割一半。因房屋和车位都在小花名下,小李要求折价分割,即要小花补偿他103万余元。



2

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是否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故事看到这里,大家很多人可能会被气得血压升高,觉得小李也太痴心妄想了。但是你再听听小李解释,好像也不是无理取闹。


小李在法庭上申辩,两人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他除了负责打包、送货等体力活,还在家中买菜做饭、缴纳物业费等,应当属于共同经营;房屋装修、每月还的按揭款、家庭日常开支等均依赖生意收入,产生的收益应归共同所有。


小花则给出不同的说法。小花在认识小李前,就和朋友合伙做服装批发生意。小李来杭州后一直没稳定工作,她便让小李来店里打包,并给小李发工资,直到小李转去做网约车司机。因此小花认为,小李所谓的共同经营的事实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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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院怎么看?


法院认为,同居期间一方获得的财产,另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共有所有的权利,小李对“共同所有”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前,小花就在经营服装批发生意,有较为独立的经济基础。店铺使用的也是在小花合伙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小花辩称合伙人不是小李具有合理性。


小李虽提供打包送货的证据,但仅能证明其对经营事项付出劳务,没有证据证明他与小花形成共同经营生意或者实际出资经营,或者对经营事项具有决策权。因此,经营收入不属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小李并不享有该权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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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法院虽然没有支持小李的诉讼请求,但同居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就一概各自归各自所有吗?其实也不是。


同居关系虽然不同于婚姻关系,也享受不到婚姻关系项下的保护,但法律及审判实践对于同居关系也不是完全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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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就这样规定,关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上述规定,虽然并未明确同居期间财产是否属于共同共有,但审判实践中往往参照已经失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中相关案例。


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


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这也是为什么新闻中的小李一直主张双方系共同经营的原因。


网络上这则新闻下,大部分的网友都不太认同小李的做法,但随着同居关系越来越普遍的发生,同居期间财产关系保护确实值得思考。


新闻中的男方要求分割辛勤奋斗的女方的财产,大家可能会义愤填膺,但若是一位一心想要辅助自己未来丈夫事业的女性,在大好年华过去后被“抛弃”呢?


看来,权衡利弊,单纯从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还是登记领证结婚为好。婚姻成本确实很高,但相对来说婚姻关系更能保护男女双方各自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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