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10:36:03来源:法律常识
主办律师:王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胡瑾律师辩护团队律师,刑事部副主任,诈骗犯罪辩护中心主任。
案情背景:2021年5月12日,公安部网站讯,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该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案新闻报道内容:
2021年2月,肥西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贩卖、吸食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电子烟”的线索信息。此后,经过近5个月的缜密侦查,一个以戴某、陈某为首的贩卖、吸食“电子烟”的犯罪网络逐渐浮出水面。
7月中旬,肥西警方成立多个抓捕组按照行动方案组织收网。抓捕小组分别抓获犯罪嫌疑人戴某、陈某等41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9人,行政处罚32人。查获电子烟油1100余克、成品电子烟330余支、电子烟杆800余支,疑似粉状合成大麻素240余克,缴获毒资7万余元。
接受委托:
2021年7月21日,王成律师与戴某某家属正式达成委托协议,正式介入案件。
2021年11月19日,辩护人前往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沟通,检察院给出量刑六年的建议,经过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为量刑过重。
2021年12月13日,案件在肥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辩护人于2022年1月4日收到判决书。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辩护观点:
本案是新型的毒品,关于《非法药物折算表》使用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但《非法药物折算表》规定了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的毒品,可以按照《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为海洛因后进行累加。对于既未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又不具备折算条件的毒品,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社会危害性、数量、纯度等因素依法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本案辩护人认为适用本条进行量刑处罚是合法合规的。
那么对其的刑期应该是按照3-7年的区间来进行量刑较为适当。
案件结果:2022年1月4日,辩护人收到判决书,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目前该案件已经生效。
律师办案心得体会:
新型毒品案件频发,本案涉案对人员都是涉世未深的在校大学生甚至是未成年,由于对法律的不熟悉,本案的当事人虽然涉及的的毒品数量多,却被判处三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实际上是因为当时有关部门对于涉案的毒品类型的折算规定还没有具体落实,但是后续案件的处理中已经陆续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2021年42号文件关于印发《氟安酮和7种合成大麻素依赖性折算表》的通知来具体执行了,所以对于“上头电子烟”等,切记不要触碰,守住法律的底线。
撰稿人:王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