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07:45:10来源:法律常识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
在《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中刊载了由郑学林(最高院民一庭庭长)、刘敏、于蒙、危浪平法官著作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下称《理解与适用》),日前引起了劳动法法律实务界的广泛讨论,很多人将这篇文章称为司法解释的解释,其解决了目前在劳动法适用上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1.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2.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权利义务的确定;3.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4.关于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规则;5.关于加付赔偿金的理解。那么这篇文章到底在法律实务界有多大的影响力?本文将剖析下其法律地位。
众所周知,最高法民一庭主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人身权利、劳动争议、房地产及相关合同、农村承包合同等纠纷案件;审查和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有关民事案件;指导有关审判工作和人民法庭工作。
譬如,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民一庭负责人就其发布背景、制订意义以及规制做了详细的说明,在该等情况下其代表的观点则是最高院的观点,对于审判类似的案件则具有指导意义,因为这是为大多数公众人物所知悉的内容,系向全社会公布的内容。
譬如广为人知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又称《九民纪要》,下文同)便是以最高院民二庭的名义发布的,并由最高院通过正式文件的形式——通知(法[2019]254号),下发各级法院。该《通知》明确了《九民纪要》在审判工作实践中的地位,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准确理解掌握其内涵,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和适用并统一裁判思路。在答记者问时,最高院民二庭负责人进一步强调了《九民纪要》在法律适用中的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换而言之,在民事判决书中裁判者并不能直接引用纪要的条文进行裁判,只能依据纪要条文的理解和适用进行充分说理,明确裁判结果的法律证成过程。
劳动争议的解决目前极具地方特色,这是司法实务界普遍的共识,各地方法院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的适用做了特别规定,形成相应的内部文件以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法律权威,譬如北京市在这方面出台了三个会议纪要,上海市出台了指导意见、审理指南、审理解答、类案裁判规则、会议纪要等,江苏省、浙江省、重庆在这方面也与上海相当——文件繁多内容碎杂,广东省在这方面内容众多。下级地方人民法院通常依照各地方高院的指导文件进行审理工作。
正如《人民司法》杂志简介所称,系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实用性、学术性,以其对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各项法律决定的精准阐述,对审判工作经验的系统总结,对法律疑难问题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探讨。概括来说,可以为裁判者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可以为说服裁判者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增加说服力。
在这方面已不是个例,我国司法实务界有许多类似的情况,譬如刊载于《人民法院报》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著的《关于理解和适用新民事证据规定的几个问题》,刊载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8年第1期最高法院民一庭程新文庭长、刘敏副庭长、方芳、沈丹丹著《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等等。这些法律解释的解释,在司法实务中散落在各个类似于《人民司法》的权威刊物上,有些是内部刊文、有些是付费刊物,以解决法律适用的方法,找起来非常麻烦,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不一定知道。说得更透彻些,非专业人士都不一定知道。因此专业的事还是应当交给专业的人去做。虽然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对一些案件审理、为解决以及法律适用极为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