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08:40:05来源:法律常识
在健康保险拒赔中,拒赔理由 90%的都是被查出既往史而拒赔。
那么,是否是“存在既往史”,一定会拒赔呢?
来看看我处理的一个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9年,儿子为父亲张三购买了一份癌症医疗保险。
2020年6月18日,张三确诊肺癌,按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理赔材料后。被告知此次申请拒绝赔付:经调查,发现被保人投保前已患有肾囊肿,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
依据:健康告知任意一项回答为“是”,则不接受其投保。被保人多年前因阑尾炎手术在医院检查出肾囊肿,该住院记录被保险公司调取。
案例分析
经过我与理赔人多次沟通后,发现理赔人相关理赔基础知识相对欠缺,与其难以沟通。考虑节约时间、精力放弃沟通。建议客户诉讼解决。
遂起草一份起诉状对簿公堂。
我方认为该理赔依据非常不合理,理由有四:
1、我方接到保险拒赔通知后,多次沟通联系保险公司理赔人,要求其给出拒赔的合理解释,理赔人前期告知,依据保险法相关解释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但从未讲明依据确切哪一条法律,我方在多次沟通讲解法律相关规定后,理赔人表示,我不懂法,我只知道依据公司规则处理。希望法院对**保险这种罔顾法律的行为从重处罚,让行业引以为戒。诉讼本身是一项非常耗时耗力的事情,我方在多次沟通希望**保险从法律角度出发、从客户角度出发给出合理结果,**保险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仅遵照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告知,这是公司的决定,若有异议请起诉**保险。我方对理赔人表示,起诉耗时耗力,家人已经因张三生病精疲力尽,希望**保险找一个懂法律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工作人员拒绝,仅表示对法院判决认可,有异议诉讼处理。对这种霸王行为、对这种给行业抹黑的行为,恳请法院对**保险从重处罚。
2、该产品在某平台已经下架无法购买,我方遂在**小程序购买该产品,可以通过视频明确得知,健康告知仅针对投保人而非被保人,投保人**知晓父亲曾因腹股沟疝气切除手术,我方对此无异议。
从日常的生活、医院就诊情况来看,张三并没有因肾囊肿在医院有就诊记录,**夫妇每月收入5万,支出1.5万左右,完全承担的起肾囊肿就诊费用。因张三在新华医院是因为腹股沟疝气切除手术住院治疗,在住院检查中发现肾囊肿,该疾病没有对生活造成影响,所以张三没有在意该疾病,也没有做系统治疗。保险公司没有调查到因肾囊肿就诊的记录,可以侧面证明该被保人张三对该疾病不注重,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投保人**清楚、了解张三肾囊肿疾病。
所以我方认为投保人**没有故意不如实告知张三肾囊肿疾病情况。
3、《******癌症医疗险》健康告知询问处载明:投保人承诺完全知晓所有被保人健康/职业情况。
我方认为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无限扩大投保人告知内容的范围、扩大了投保人的责任:张三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自主、自由工作生活,感冒、发烧、咳嗽都是非常正常的情况,我们不能够用监控7x24h观测张三身体健康情况,任何一位投保人都无法做到“完全知晓所有被保人健康”的情况。
请法院认定该条款效力无效。
4、被保人张三因“腹股沟疝气切除手术”住院治疗情况属实,我方没有异议,健康告知项目中并没有涉及到“腹股沟疝气切除手术”询问。
在理由2中有明确阐述“从日常的生活、医院就诊情况来看,张三并没有因肾囊肿在医院有就诊记录,**夫妇每月收入5万,支出1.5万左右,完全承担的起肾囊肿就诊费用。因张三在新华医院是因为腹股沟疝气切除手术住院治疗,在住院检查中发现肾囊肿,该疾病没有对生活造成影响,所以张三没有在意该疾病,也没有做系统治疗。
保险公司也没有调查到因肾囊肿就诊的记录,可以侧面证明该被保人张三对该疾病不注重,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投保人**清楚、了解张三肾囊肿疾病。
请法院认定我方属于过失性不如实告知。
5、肾囊肿对保险事故:肺癌,的发生没有任何影响,这一点可以从医院住院病历予以证明。
综上所诉:
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方属于非主观性的过失性不如实告知,且未如实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影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至贵院,望贵院对我方的诉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案例结论
上述理赔纠纷中,以保险公司败诉结尾,但需要说明,个案个例。
从宽泛的概念来说,不如实告知分两种:故意不如实告知、重大过失性不如实告知。
类似上诉情况,我们能认为是重大过失性不如实告知么,我认为不能。
保险是否能够获得理赔需要综合整个案情来看。
我是肖刚,点个关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