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看守所找律师传话多少钱,律师刑事会见技巧

时间:2023-01-05 12:21:18来源:法律常识

早些年,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称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三大难”之一。但自从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会见难逐年得到改善,目前,除了极个别的奇葩之地或者敏感案件以外,看守所方面在会见上对律师设置的障碍已经基本消除了。

但与会见工作相伴随的问题仍在困扰着律师们。比如,律师会见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嫌疑人有哪些法律知识?律师在给嫌疑人与家属之间传话时有什么高压线不能碰?律师如何处理当事人会见要求与在办案上没有会见必要的矛盾等。在这篇文章里,我就这些问题谈点自己的意见。

针对刑事案件中发生的个别侦查人员诱供、诈供甚至逼供的现象,我总结的经验是,律师在首次会见嫌疑人时一定要强调,并且在以后的会见中也要反复提醒嫌疑人的内容有三个要点。一是要给嫌疑解释被指控的罪名的构成要件,由于嫌疑人大都不懂刑法,律师解释罪名时既要突出重点,明确无误,又要通俗易懂,让嫌疑人充分理解。完成这个任务并不是个轻松的活,因为有的嫌疑人文化水平低或者理解能力低,有的罪名不是常见的犯罪类型,罪名本身比较复杂。这些困难的存在,都考验着律师的表达能力与沟通能力。其二,要告诉嫌疑有不被逼供的权利,即刑事诉讼法上明确规定的“任何人不能强迫他人自证其罪”,嫌疑人没有干过的事,不想说的话,任何人不得强迫其承认或供认;还要告诉嫌疑人不要轻易相信别人“没啥大事,承认了就可以回家过年”之类具有诱惑性的话,诱供虽不为法律所允许,但要证明诱供的存在却是极为困难的。最后,嫌疑人还有核对自己供述的笔录的权利,如果审讯笔录上记录的内容并不是嫌疑人所说的话,嫌疑人可以要求更改,否则有不签名与按指印的权利。嫌疑人的供述笔录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一旦签名与按指印了,就可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要想否认非常之难。

“传话”是律师会见工作无法回避的任务。会见时,家属会有一些话要律师转告嫌疑人,嫌疑人也有一些话要转告给家属。但这些年来,时有律师因为会见时的传话而被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件发生。究其原因,既有律师知法犯法的,也有因过失而涉及违法犯罪的。前一种行为叫自作孽不可活,就不谈了。此次只就后一种情形进行探讨。

按照规定,律师会见中给嫌疑人与家属所传话的内容,仅限于“生活上的事情”,不能传达案情。但生活上的事情与案情有时难以区分。比如,嫌疑人对律师说,我有个东西藏在家里的地下室,你告诉我哥拿出来;我欠我弟五十万元钱,你告诉他我的银行卡密码,让他转走算我还款了。对于这样的内容,既与案情相关又属于生活上的事情,律师传还是不传呢?若是一概不传,恐怕当事人会有意见,若是传达又可能涉及案情而导致触犯法律。

这就要求律师要有识别嫌疑人与家属所传话的内容是否触犯法律的能力,要根据不同的罪名、案件性质等来判决哪些话可以传,哪些话不能传。或者哪些话当前就可以传,哪些话要过段时间视案件的进度而传。就拿上述事例来说,在涉及毒品犯罪案件时,若是嫌疑人要你告诉家属地下室有一包东西,你传达后,若这包东西就是毒品,其家属拿到后进行毁灭或贩卖,律师就涉嫌毁灭证据或贩卖毒品的共犯了。这样的案子就真实发生过,一个律师因此被判刑。但如果是故意伤害的案子,传达这样的内容一般是不会出事的。再如,嫌疑人要律师告诉家属银行卡密码,让家属自己把钱取走还款。若是强奸之类的犯罪,传达这样的内容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是非法集资、职务侵占、诈骗之类的侵财类犯罪,传达此信息却是有风险的,弄不好就成了帮助嫌疑人转移非法资金了。

关于律师会见的安排与家属会见要求之间的矛盾问题,也是让很多律师头疼之事。在会见的次数上,家属与嫌疑人当然是希望越频繁越好,而律师基于时间等成本上的考虑,只愿意按照办案的需要来安排会见。比如接受委托后的首次会见、批捕前后的会见、阅卷后的会见以及庭审前的会见等。但这样的会见安排,往往难以满足家属的需要,特别是在侦查阶段,有的复杂案件侦查期限一延再延,可能要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这么长的时间内,按照办案需要会见两、三次,家属往往是不能满足的。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以为除了跟家属解释清楚相关的会见安排之外,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一是在侦查阶段适当多安排会见的次数,因为这个阶段办案需要会见次数少而期限长,特别是这个阶段嫌疑刚被关押不久,家属与嫌疑人一时没有适应过来,心理上与情绪上的紧张、焦虑、担忧的程度较强,相对其他阶段,他们的会见要求也相应会强烈一些。其二,可以针对不同的家属与嫌疑人来调整会见的次数,有的家属与嫌疑人心理承受能力低,或者精神上、身体上有疾病,不良的情绪对其影响较大,这种情形下,律师可以适当考虑增加会见次数。另外,律师还可以帮助、引导嫌疑人与家属之间自行通信,以此来缓解会见不能满足家属与嫌疑人的要求的矛盾。

从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来看,侦查阶段是律师介入得比较浅的时期,在取证上受到限制,又不能阅卷与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更不能质证与辩论,而会见就成为了重要的辩护工作方式。律师应当重视并研究会见工作,提高会见的效率与质量,充分发挥会见的作用,以保障嫌疑人不被冤枉,不受非法对待;以保障家属的知情权与身心健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文|刘功武

202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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