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12:25:56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介绍
2021年10月29日,原告包某与案外人姚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双方共同确定姚某将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京EGXXX的奔驰车以231000元出售给包某,当天包某将231000元转账给姚某,并取得了该车辆和拿到了车辆全部手续。
后包某在微信上发布了该车出售信息,郑某看到该信息后转发到自己朋友圈,符某看到郑某朋友圈信息又转发了郑某的朋友圈信息。XX公司见到信息后联系了符某表示欲购买此车,XX公司称符靖说车是郑某的,双方约定购车价格不能低于253000元,并以微信方式向符某支付定金5000元。2021年11月6日,符某通过微信向郑某转款5000元。
2021年11月10日,包某将车交与王某并将车及全部车辆手续交付XX公司预售,2021年11月1日,XX公司销售人员刘某与案外白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将该车辆出售给白某现在该车已交付白某且完成车辆过户手续。
2021年11月12日,郑某代姚某与XX公司签订《二手车寄售合同》,约定郑某将车牌号京6SXXX的奔驰以253000元寄售给XX公司,郑某称当日曾与包某、符某三人一起来到XX公司,称车是包某的,XX公司应与包某订立合同,但XX公司坚持与郑某签订合同,称只要签合同就打钱,没办法才与XX公司定的合同。合同签订后,XX公司未如约支付车款。符某报警后但双方未妥善解决纠纷。2021年11月13日,XX公司支付郑某车款52000元。剩余196000元购车款拒不支付。
办案经过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包某决定通过法律维权,最终委托了我所骆瑜、卢建刚律师代理本案。两位律师接到委托立即开展工作,与当事人多次沟通案情,对现有证据进行核实梳理。案件涉及6方当事人,如何在这错综复杂的人物关系中确定谁是原告谁是第三人,将直接影响本案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还是被支持。
律师通过建立时间轴理清事件真相,梳理案件事实发生的时间线,制作了案件的人物关系和事实图谱,以此迅速理清案件脉络,并精准找到案件“结症所在”迅速确定案件焦点。
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有三:第一,京EGXXX奔驰车所有权人如何确定;第二,郑某代姚某与XX公司签订的《二手车寄售合同》如何处理;第三,XX公司是否应向包某支付车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
律师以此办案思路在庭审中据理力争,并提交有效详实证据支撑,规避了对方律师将不同时间段发生的A事实与B事实混淆,导致张冠李戴的情况。并最终确定了我方当事人为机动车所有权人,第三和第四当事人为中介,并确定由取得该车所有权的第五当事人支付给我方当事人。第五当事人与第三当事人的纠纷因当另案解决,最后成功帮助我方当事人讨回196000元车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赢得胜诉判决。
判决结果
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包某车款196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XX公司负担。
恒略说法
本案中律师精准找到案件焦点,确认包某对车辆具有合法所有权,其次郑某在没有取得授权情况下与被告签订合同应属无效,最后因被告已将车辆售卖给案外人,故确定应由取得车款的被告支付给包某。本案取得圆满结果,当事人送来了锦旗对骆瑜律师和卢建刚律师的专业、细致的工作给予高度肯定和感谢。案件取得胜诉离不开律师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错综复杂的案情更考验了律师对案件的耐心、细心和逻辑思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