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12:31:4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要
1、江磁公司因欠铜业公司货款,双方签订《股份质押合同》,约定江磁公司将其持有的广发银行182463股股份及其派生的权益质押给铜业公司,并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
2、因江磁公司逾期未付货款,铜业公司起诉主张对质押的股份及其派生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主张63万律师代理费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应由江磁公司承担。
3、江磁公司不同意承担律师费,辩称质押合同未约定律师费由江磁公司承担。
法院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铜业公司与江磁公司签订的《股份质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根据该合同第一条有关“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全部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质权的费用”的约定,江磁公司逾期仍未付款,铜业公司通过诉讼途径向江磁公司主张权益,其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所支付的费用系为实现该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铜业公司诉请江磁公司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63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来源
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74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分析总结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属于法定担保范围。
通过本案例,本文做如下分析和总结:
1、当事人可以将律师费作为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来主张。
2、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属于法定担保范围,不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的约定为必要条件。如当事人未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实现担保物权费用的承担,则可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担保范围进行判定。
3、律师费数额需合理,不宜超过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律师费收费标准。
4、作为实现担保物权费用的律师费应实际支付,未实际支付不宜作为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来主张。
5、如果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了担保范围,则担保范围以当事人约定为准,当事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超过当事人约定的范围。
律师建议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范围,并且以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准。因此,当事人可以将律师费作为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进行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更有利法院对担保范围进行司法认定。
合同中常见的约定方式为“本合同中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诉讼保险保全费、差旅费等”类似措词,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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