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15:48:46来源:法律常识
【导读】:虽然我国是法制化的国家且在审理案件时讲究证据,但是还是难免有冤假错案发生。在遇到一些不公平的判决时,受害人该如何维权呢?我国又该如何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呢?华律网邀请刘绍康律师在下文为您具体解答有关内容,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一、冤假错案受害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但是上诉有时间限制,也就是必须在原审判决还未发生生效之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以后,二审法院主要会在原审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定,采用的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申请再审:虽然法院可以自行启动再审程序,但是在实践中必须少。除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之外,其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书,当事人可以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有上述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如果已经申请了再审,但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一般会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上述三种程序是针对案件处于不同阶段的三种纠错方式,一般经过上述几种途径,就可以让案件的结果趋近公平合理。
为了防止冤假错案,我们的司法改革也一直在行动。刑事诉讼法学者提出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防止刑讯逼供,实行司法责任制追究办案者责任,准备理解适用刑事诉讼法等。当然这些措施确实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防止冤假错案,但是办案者的刑法观念也必须改变,不然就会出现认认真真办案,认认真真办错案的情况。
没有刑法观念的转变很多司法改革的设想会落空。凡刑辩艰难处,皆为刑法学痛点。很多律师在辩护中遇到的难题是因为刑法学自身提供支持不够。我们应当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犯罪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刑法不能将主观恶意作为处罚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者更应当坚持这种理念。然而知易行难,如果在办案的过程中,自己看见一个犯罪嫌疑人觉得他非常可恶,得判个三年两载,那么这种观念就比较危险了。办案过程中,客观的要件不容易变换但是像口供,笔录等主观的想法容易变化,会出现翻供的现象。所以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首先要把客观的东西固定下来,从客观要件出发思考行为人的行为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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