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16:57:42来源:法律常识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佛山市南海XX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某。
被告:佛山市XX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2019年开始合作,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泡沫包装等材料。原告于2019年4月至6月,共累计向被告供应价值63802元的货物,余下货款被告多次以经营困难为由一再拖延支付。2019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确认尚欠原告货款56364元,并承诺将于2019年10月、11月、12月分三期付清该货款,但被告并未按照《付款计划》的约定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然拖欠原告货款43926元,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3926元及逾期利息1020.49元(以货款4392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7月10日,利息为1020.4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尚欠多少货款未支付?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0年8月19日止,被告佛山市XX家具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佛山市南海XX包装有限公司货款43926元。被告承诺于2020年9月10日当天支付7321元予原告,自2020年9月起至2021年1月止每月30日前支付7321元予原告,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的账户。
二、本案诉讼费用461.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自愿负担并应于2020年9月10日当天支付予原告。
三、若被告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约定按时足额付款,则应以43926元扣减已支付货款的余额(43926元-已付货款)为本金自2020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予原告,且自被告首次逾期支付之日起原告有权就尚剩余货款( 43926元-已付货款)、前述利息及诉讼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国晖南宁律师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自2019年开始合作,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泡沫包装等材料。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56364元被告一直拖欠拒不支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剩余全部货款及相应利息。原告起诉后,双方达成调解,法院做出民事调解书,被告分期支付剩余全部货款,该案得以终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 国晖南宁律师提示: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FHMZ018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