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19:14:20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所指的“夫妻”系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了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的合法夫妻,不包括名义上的夫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为保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夫妻双方通常会以书面形式签署忠诚协议来约束对方,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不忠实,将自愿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法院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法院会怎么判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组案例:
【案例一】
2021年07月20日邵东市人民法院(2021)湘0521民初3143号案件,法院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提醒,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及公序良俗……该协议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
2020年08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46816号案件,法院认为“根据双方陈述,该借条名为借条,实质上包含了忠诚协议的内容。该内容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协议内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三】
2021年07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8334号案件,法院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赔偿等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或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样亦不能通过诉讼方式强制予以履行,是否履行全凭当事人自愿......故双方虽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但应建立在双方诚信自愿履行基础之上,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约束力,故不能通过外在法律的强制手段予以解决。”
【案例四】
2021年04月0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2民终288号案件,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果被告不要原告和背叛原告,则被告的财产都归原告所有。该协议应是双方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所作的“忠诚协议”,该忠诚协议对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夫妻之间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本着诚信自觉自愿履行,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原告依照该协议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及车辆归原告所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法院的判例可知,关于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通常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忠诚协议属于夫妻双方自由协商的结果,符合公序良俗,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属于有效的协议,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种认为关于夫妻双方是否忠诚于对方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双方应当本着诚信自觉自愿履行,不应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忠诚协议不能作为双方进行财产分割的依据。根据小编的检索结果,此种判决在实践中存在大多数。
小编认为,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虽然从道德层面已经对双方有所约束,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是常有悲剧发生,事实证明光靠道德约束并不能使部分家庭婚姻关系保持稳定,所以立法者想从法律上对于夫妻关系的稳定加上一个“紧箍咒”,因此我们看到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之规定。其实,大部分夫妻根据法律规定签署忠诚协议是为了约束对方以保障夫妻关系的良性发展,夫妻基于此签署的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公序良俗,小编认为一般情况下如能证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当判决该协议合法有效,此类判决也符合立法者的初衷。
但是为了防止夫妻双方滥用此方式去侵犯彼此相关的财产性等权利,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双方的态度、实际收入水平等因素酌情判决,来达到保护双方合法利益的目的,以保证判决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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