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19:58:00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北京晚报
家长的行为该受到训诫处罚
铁警把孩子交还母亲。警方视频截图
两岁半的小男孩在车上哭闹不起,母亲一气之下竟将孩子扔在火车上独自下车了。这是春运期间在高铁列车上发生的奇葩一幕。网友们纷纷感叹:这妈妈也太硬核了吧!她这样做的时候估计没想到,后果可能很严重。对此记者采访到的一位执业律师指出,家长这种使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脱离照看的行为,本质上构成了对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不作为”,存在巨大风险。
北京铁路警方则提醒:正值春运返程高峰,带娃出行的旅客一定要照看好自己的小孩,不要让孩子脱离自己的视线,更不能让孩子单独乘车,以免发生意外。
孩子太闹
母亲撇下男童独自下车
2月7日16时许,从北京到邯郸探亲的武女士因为嫌孩子在车上哭闹不听话,到站后竟把两岁半的孩子丢在火车上自己下车了。前来接站的武女士的父亲因没有看到外孙,急得赶紧往站里跑。
“师傅,服务台在哪?把孩子丢火车上了。”老人看见民警,言语慌乱。“直走,左拐。多大的孩子啊?”“两周(岁)多了。”老人回答。
“开什么玩笑!两岁的孩子落车上了?哪个车?”民警以为自己听错了。“G4567。”“车开了不是吗,就你自己啊?”“不是我,是我姑娘。”老人告诉民警,他是来接站的,女儿一出站他就问她孩子呢,结果女儿却说“丢车上了,不要了”!
此时,老人的女儿武女士也走了过来。民警了解到,武女士下车时,小孩正在座位旁边的地板上哭。“你没管她就走啦?”民警问她。“我怎么弄他也弄不起来。”武女士一生气就自己下车,竟把孩子留在了车上。
民警立即与G4567次列车的乘警联系,随后乘警在列车的6号车厢找到了小男孩。列车开到安阳后,安阳东站派出所的值班民警接到小孩,又乘坐G1558次列车将孩子安全送到了邯郸东站其家人的面前。据记者了解,事后民警对武女士进行了批评教育。
律师点评
母亲让孩子脱离看管存在巨大风险
有网友提出,应该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孩子安全!还有人问,孩子妈妈这样不负责任的做法,难道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吗?记者就此疑问分别采访了两位执业律师。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晓林认为,因为孩子哭闹一气之下丢下孩子自己走人更像是一种“激情行为”,父母多半没有伤害孩子的故意,但这种使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脱离照看的行为,本质上构成了对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不作为”,存在巨大的风险。
杨晓林表示,自加入《儿童权利公约》以来,我国以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行政法、刑法等上位法及相关下位法构筑了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网,虽然这张网还有漏洞,但也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对于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在民法上有撤销监护人监护权的民事责任,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有劝诫、制止的法律责任,在行政法上有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刑法上也不乏遗弃罪来规制这一行为。
就这起事件而言,杨晓林认为,母亲的行为从“比例原则”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不适宜直接适用民事和刑事责任,但可对监护人予以训诫或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教育其正视对于孩子的监护职责。
“若这一错误未被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会导致母亲置孩子于不顾的行为再次出现,更有甚者孩子因为母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而发生意外,此时母亲有可能面临严重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杨晓林指出,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两起因为父母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而被撤销了监护权。刑法上也有父母三次将孩子扔给外婆置孩子于不顾而被认定遗弃罪的案例。“对于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形,应当早发现早纠正,争取将对父母及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北京市妇女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委员会副主任李军律师也认为,这位母亲的行为是置孩童的人身安全于不顾,对孩童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持放任态度。如果小孩在此期间被人贩子拐走,或因意外导致伤残甚至死亡,家长可能涉嫌遗弃犯罪,面临刑罚。
李军同时提醒,假设这种行为发生在一位离婚带孩子的单亲父母的身上,把孩童独自扔在火车上,即便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但对于没有获得孩子抚养权的父母另一方,仍可以此作为事实和理由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足见这是一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恶劣行为,家长应当引起重视。”
专家建议
借鉴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对家长进行惩戒
杨晓林告诉记者,置孩子于不顾的行为在国内外皆有之,一些地区和国家对于留孩子独处的情形做出了一些专门的规定。
比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2015年修订版)》就将对儿童严重或重复缺乏适当看管的情形认定成虐待并依法追究责任。
我国台湾地区2015年《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夫妻使6岁以下的少年独处或者交给不适当的人照顾需要接受4-50小时的亲职教育辅导,并处之以行政罚款。
在加拿大,留孩子独处而不照看,有可能被诉遗弃儿童罪,并被暂时或长期剥夺监护权。
在美国一些州,法律上甚至规定了孩子脱离监护独处的最低年龄,违反后可能会被剥夺监护权。
更有甚者,对于将儿童独留车中这一特定的情形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台湾地区2016年的《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在杨晓林看来,整体上,域外法对于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更加全面和细致,对于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具有借鉴意义。“在看待域外的规定时应当采取辩证的态度,其他国家或地区优越的未成年人保护环境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应当看到我国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正在逐步完善。”
杨晓林指出,发生案涉情形的根本原因在于监护人对于自己的监护职责认识不到位,可以借鉴并发展域外法上的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实际上已有部分省份就强制亲职教育进行了地方立法”。
家长要正确教育孩子在公共场合的言行
“并不只有虐待的行为才会被剥夺监护权,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也有可能被剥夺监护权。”杨晓林表示,父母应当重视自己对于孩子的责任,在冲动或激动时及时“刹车”,做“虎爸”、“虎妈”并不一定能起到教育孩子的效果。
杨晓林认为,对孩子正确的教育是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方式之一。“因孩子在公共场合哭闹引发的事件不在少数,如之前新闻中开往广西桂林的动车上,男子嫌孩子太吵辱骂其母亲并扬言将孩子丢下车,下车后被暴打。教育孩子在公共场合的言行,不仅是对第三人负责,更是对孩子的成长负责。”
杨晓林建议,当孩子哭闹时,家长可以尝试采用温和的态度,跟孩子讲明公共场合大声哭闹的影响,如之前“宁波妈妈给同飞机的乘客发耳塞和糖”的新闻中,妈妈的教育方式就是值得借鉴的。(记者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