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20:05:26来源:法律常识
我国有“和为贵”的历史文化底蕴,调解纠纷在我国历来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目前我国事实上已经构建起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调解体系。
(1)民间调解: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赋予民间调解适当的法律效力,在通过基层调解组织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贸仲、北仲等仲裁机构学习国外其他国家的做法,近几年也设立了专门的调解机构,提供专业的调解法律服务。
(2)政府调解: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电信用户和运营商争议、治安管理、婚姻等领域,为了化解矛盾,避免司法诉讼给双方带来的负面作用,我国很多领域的立法都赋予相应行政机构组织行政调解的职能。由于行政机关兼具行政处罚的杀手锏,某些时候调解效果比民间调解和司法调解都要好!
(3)司法调解:
诉讼过程中的调解是否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一直以来颇有争议,国际比较通行的观点是法官不应当介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否则“证据规则”、“自由心证”等原则会收到冲击和挑战,例如,法律规定调解过程中的陈述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但当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国亲耳听见当事人的陈述后,无论后续有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客观上必然会影响法官对案情的判断。因此,法院目前大力推进诉前调解,并尝试引入法官以外的第三方人员参与诉前调解。从目前的实践来看,虽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强制调解、虚假调解等,但总体而言,诉前调解解决问题的价值还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不光我国重视调解,国际上对调解解决纠纷也同样非常重视,2019年8月7日,包括中国在内的46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新加坡公约),新加坡公约连同《纽约公约》和《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在内,形成完整的国际争议解决执行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