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20:30:03来源:法律常识
70岁的吴先生与老伴外出办事时,接到物业电话,称楼上一住户家里漏水导致吴先生家里进了水。吴先生顾不上在外办事,急忙赶回家,发现自家的墙面和地面都被泡坏,包括自己精心装修的文化墙也被泡得一塌糊涂,实木地板也全泡坏了。
吴先生打电话找楼上房主陈女士,陈女士却说,自己的房子已经租出去了,漏水是租客造成的,让吴先生去找租客。吴先生多次与陈女士和租客沟通无果后,向江岸区车站街辅仁社区求助,找到了社区律师——湖北瑞竹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雄。
王志雄律师介绍,吴先生家之前也曾漏过水,但吴先生说如果损失不大就算了,但这次漏水造成损失太过严重,而房主又各种理由推诿,如不解决,房屋即使重新装修,但又漏水怎么办?吴先生实在是经不起折腾。
王志雄律师表示,本案属于邻里纠纷,邻里纠纷本着互邻友爱原则,吴先生可委托社区,在社区组织下,吴先生、房主陈女士、租客三方协商,社区律师也参与进行法律解答,积极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三方矛盾。
如三方调解不成,吴先生应做好诉讼准备,首先,房屋现状应当拍照,拍视频保留好漏水现场;其次,房屋现场在法院委托鉴定前不要进行装修等破坏漏水现场的活动;最后,委托律师调取楼上漏水房屋的所有权信息,确定好被告。起诉到法院后,第一时间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漏水原因和漏水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
王志雄律师介绍,民法典完善了物权保护制度,适当加强了对相邻权的保护,明确了因用水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
民法典第29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因此,吴先生如与对方调解不成,可以要求楼上房主陈女士进行赔偿,法律依据是由于陈女士用水不当,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楼下的吴先生造成了损失。至于陈女士的抗辩理由是由租客造成的漏水,是陈女士与租客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与吴先生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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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中有哪些较常行使的权利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泄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长江日报记者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