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17:12:52来源:法律常识
7月15日,许昌的田女士向大河报·豫视频反映,2021年11月自己通过司法拍卖,以1448.4万元的价格,成功竞标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与红旗路交叉口附近一栋房产,总建筑面积3453.34平方米,其中证载建筑面积 2600.63 平方米。
拍得该房产后,田女士计划将其装修后用于经营,但却遭到原房东蔡某某阻挠,导致装修无法进行,田女士称,其间甚至一楼大门也遭到原房东破坏。究竟是什么情况?
1400万买法拍楼却住不进去
7月15日上午,田女士带记者来到她竞拍所得的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26号院1号楼,该楼共9层,其中产权证载范围为1至7楼,负一层和7层以上不在证载面积内。
田女士告诉记者,自己是河南许昌人,2021年她通过网络了解到这宗拍卖信息,当时是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该楼进行的司法拍卖。
2021年11月23日,田女士通过公开竞价拍得标的物。据其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显示,该标的物不动产权证号为0401025288号,成交价格为1448.4万元。
根据田女士提供的《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该房产因合同纠纷,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执行过程中将房产处置权移送至惠济区人民法院。惠济区人民法院将该房产在惠济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田女士以最高价竞得。
执行裁定书显示,解除原房东蔡某某名下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26号院1号楼房产查封,并将该房产过户至买受人田女士所有。
“现在我自己的房子,自己却做不了主”田女士告诉记者,这栋楼原来是所公寓,自己拍下后打算继续经营,但因消防不合格,近期关门停业整顿,在整改装修时,遭到原房东阻挠。
据介绍,该房产未被拍卖前,原房东蔡某某将其与紧邻的3号楼中间墙壁打通,建了连廊,把两栋楼连在了一起,田女士获得产权后,打算将此处封死并恢复原貌。“现在原房东非要从我家经过,还说电梯是他的,电梯井也是他的,我买到的都不是我的”。
原房东:她只买到了有产权部分,其他还是我们的
田女士准备将自己产权范围内被打通的部分(连接3号楼处)恢复原貌,遭到原房东蔡某某一家反对。
15日上午,记者现场采访时,见到了原房东一家人,新老房东双方因封门和产权问题发生激烈争吵。
原房东认为,田女士法拍获得的产权只有1到7楼,其余不在证载部分产权还应属于自己,如果封闭连廊和大门,自己将无法通行。
原房东蔡某某称,自己现住3号楼,因3号楼无独立出口,如果把连接1号楼的连廊封死,3号楼的人就没有办法出行,且该通道大家已经走了30多年,不能说封就封。此外,7层以上和负一层虽然不在证载面积里,但自己有从开发商手中购买的手续和审批资料,即便真是违建,多年前也已经交过罚金。
“我的房子总不能让陌生人进出吧?”现任房东田女士认为,3号楼与1号楼都是独立楼栋,且3号楼也具备独立出口,就在经七路26号院内,对方说只有一个出口的情况根本不存在,因此封门并无不妥。
田女士称,原房东已经把负一楼和8楼租了出去,现在负一楼放的全是电瓶,万一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目前田女士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证载面积外的归属权,同时也向金水区城管局进行了投诉,要求依法拆除主体产权上的违建。
城管局:违法建筑不具备所有权,双方均不能拥有
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郭凯鑫律师认为,产权人处置自己产权内的东西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他人如果在田女士产权内发生意外,对于田女士来说,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郭凯鑫认为,上述房屋地下室应属于房屋附属品,而违规加盖层的物权也有待商榷。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大河报·豫视频,如果确定证载面积外均为违建,那么违法面积既不属于原房东,也不属于现房东,违法建筑不具备所有权。
上述负责人表示,既有建筑区的违建,可以向属地城管局进行投诉。若违建是附属在产权主体上的,违建影响合法建筑使用时,可要求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罚,并依法拆除违建,相关部门可要求原违法行为人对这部分违建拆除,如果拒不履行,则可申请强制执行拆除。
当该违法建筑部分已被依法处理过,是否还会再次处罚?
记者查询发现,当附有违法建筑的合法不动产进行司法拍卖时,其违法建筑部分会面临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不同的情形,处以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等处罚。
如果该违法建筑部分在拍卖前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过,没收违法收入已经履行、缴纳财政账户。那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其违法建筑部分就不需要再次处罚。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杨光
来源: 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