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21:34:52来源:法律常识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辩护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反复的情况,甚至还会称自己的供述是被逼的、不是自己真实的供述,但却又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按了手印,而签字按了手印的供述,往往会被作为认定构成犯罪的证据。
出现这些情况,主要是因为许多当事人在第一次面临刑事指控、第一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时,不清楚自己的权利,不知如何应对,导致。
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某些现实案例,笔者认为,一旦面临刑事侦查,在接受办案人员的讯问时,当事人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若能注意这些问题,则能更好的防止冤假错案!
一、六个必须了解的原则一定要清楚
1.诉讼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即《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2.身体健康不受侵害,即严禁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刑事诉讼法》第52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3.不用证明自己有罪,即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刑事诉讼法》第52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4.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因此,如果只有口供,一般很难定罪。
5.传唤、拘传不得超过24小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如果在24小时内,无法突破,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则应当释放。
6.拘留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六项基本权利一定要知道
1.核实侦查人员的身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一旦接受讯问,一定要清楚与你谈话的是哪个单位的人?叫什么等。
2.申诉、控告权。即对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包括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行为;
3.休息权、饮食权。即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适度沉默权,即无关问题有权拒绝回答。《刑事诉讼法》第120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5.笔录核对权:即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
6.笔录补正权: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如果办案人员拒绝补正,可拒绝签字或前述“本笔录与我的供述不一致”。
三、六个注意事项一定要记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