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万元的借款还要找律师吗,没有借条如何要回借款

时间:2023-01-05 22:53:24来源:法律常识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2020年底,李某向王某借款,约定半年后还款。王某将2万元出借,并要求李某亲笔出具借条。后李某未按期还款,王某多次讨要未果后向兰州市西固区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进行了调解,被告李某对自己向王某借款2万元一事当庭予以承认,并承诺一定想方设法把钱还给王某,双方重新约定了还款的期限。原本这起简单的案件可以就此审结,可正当王某与李某二人准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办案法官突然询问原告王某是否携带了借条原件。法官的提问令王某十分紧张,因为调解之前办案法官曾特别叮嘱他携带借条原件,待调解结束后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王某慌忙告诉法官,借条在其家中存放,因出门太急忘记携带,不日便会送到法院。王某的奇怪反应立刻引起了办案法官的警觉,法官遂要求双方当事人先行回家,待王某提交了借条原件后再来法院签字。

过了两周,王某还没有去法院。办案法官了解后得知王某不慎将借条原件丢失,好在其事先已经将借条复印了多份,并将借条原件拍照存于自己的手机中。王某担心自己主动承认借条已经遗失,届时李某就有了不还钱的理由,所以刻意隐瞒了原件丢失的事实。法官解释后,第二天,王某与李某再次来到了法院,办案法官要求被告李某对借条复印件的内容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随后,办案法官要求王某在收到李某的全部还款后向其出具一张收条,载明“2020年x月x日借款已还清”,彻底了结这笔借款纷争,王某欣然应允。

如果亲朋好友来借钱,因碍于情面没有要借条或者因为丢失了借条,当事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要回欠款呢?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为我们以案说法。

记者:如果找不到借条了,如何找借款证据?

姜律师: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寻找以下证据:1.证人证言。民间借贷多发生在日常生活场景中,大多数不仅有借贷双方在场,还有中间人充当见证人,在其见证之下进行的借贷行为。因此,如果当时在场的第三人、双方邀请的见证人能够出庭作证,如实陈述当时的事实,其陈述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2.录音证据。债权人应该注意收集录音证据,如对双方的电话沟通进行录音。另外,提交给法庭的录音证据需真实、完整,是未被剪辑、编辑、篡改过的录音原始载体。

记者:借条被撕坏后重新粘贴作为证据使用,是否具备效力呢?

姜律师: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提供具有重大瑕疵的借条作为证据,欲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事实时,对证据的瑕疵,应给出理由及相关证据,进行合理的解释。如无法对借条的瑕疵进行合理的证明,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仅凭一张撕坏的借条这样一个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记者:没有借条如何要回借款?

姜律师:借条虽然是民间借贷案件中至关重要的证据,却并非定案的唯一依据,即使在债务人没有出具借条的情况下,法院依然可以通过债权人的转账凭证、借贷双方的聊天记录、其他人的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综合判断借款关系存在与否。

作为债权人,如果没有借条或者不慎遗失借条,建议当事人先不要急于到法院起诉,而是可以选择通过私下与债务人沟通的方式,双方确定一个还款周期和数额,要求债务人出具还款计划、还款协议等,这样,既可以取得将来主张权利的有力证据,又避免了贸然起诉,让对方知道没有借条或者借条遗失而赖账,丧失诉讼权利或者面临败诉的风险。

还有银行转账凭证可作为立案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在立案登记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背景下,债权人仅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初步证据,就可以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债务人,要求其还款。

在没有借条、欠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调取涉诉银行转账凭证作为立案材料和主要诉讼证据,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债权人在收到借条后应当妥善保管,避免因借条遗失导致债权无法收回;债务人在归还借款时,也应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条原件并及时销毁,必要时可要求债权人出具收条,以防债权人二次向其主张权利。

姜律师提醒,对于借条等重要证据,大家应当保管好,避免丢失损坏。如果已经决定借钱给他人,就一定要规范书写借条,还要注意保存相关凭证,不要因为一时疏忽或者碍于情面而忽视了证据的留存,否则当纠纷来临时,就会让自己处于不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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